【扫黑除恶】 如此催债,曲靖这个恶势力团伙判了……

2020-11-11 00:56:55 作者: 【扫黑除恶】

近日,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恶势力团伙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案。

案情回顾

2013年至2016年间,张某纠集袁某、高某等人在马龙区域内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形成了以张某为纠集者,袁某、高某为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团伙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向高利贷借贷人索要欠债,实施非法拘禁犯罪1次、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次,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破坏生活设施等违法活动6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同时三人自愿认罪认罚,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等三人,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作出判决,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律链接

以下情形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时间24小时以上的

非法拘禁情节恶劣的,如使用械具、实施捆绑、侮辱虐待受害人、较为严重的殴打等

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轻伤的

非法拘禁行为本身,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包括受害人自杀、自残),或者精神失常的

所拘禁的受害人人数达3人以上的

索取非法债务,或者索取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的债,而拘禁他人的

为索取债务,拘禁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