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个人房产税1月28日起征收?权威回应来了

2021-01-29 20:56:05 作者: 上海个人房产

近来,比如题为“官宣!上海个人房产税来了!1月28日开端履行!”的音讯在交际渠道广为传达。

这几则音讯都提及,1月十一日,上海市财政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本市展开对部分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告诉》(沪财发〔2020〕18号)(下文简称“《告诉》”),该告诉自2021年1月28日起履行。

有不少网民问询:“这是针对个人的最新的税收方针吗”“是针对上海此轮房价上涨,出台的后续方针之一吗”……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求证后得知,这份最新发布的《告诉》系10年前方针的连续,并没有实质性改变。

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出台《上海市展开对部分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简称“《暂行办法》”),决议自2011年1月28日起,向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宅的上海居民家庭及新购住宅的非上海居民家庭征收房产税。一起清晰对上海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宅面积予以扣除。

为了对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试点的若干问题进行清晰,2011年1月30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住宅保证和办理局又联合发布《关于本市展开对部分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告诉》(沪财税[2011]10号),这是此次引起群众重视的《告诉》文件第一次印发。

二零一六年,经评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住宅保证和办理局以为《关于本市展开对部分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告诉》(沪财税〔2011〕10号)持续有用,于当年1月18日发布《关于<关于本市展开对部分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告诉>持续有用的告诉》(沪财税〔2016〕2号),要求各部门依照履行。这是《告诉》第一次延期。

5年前,方针延期仅仅印发“持续有用”的告诉,为何本年第2次延期需求从头发文?

市财政局解说,依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办理规则》有关有用期的规则,原《关于本市展开对部分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告诉》将于近来到期,经评价需持续施行。但由于税务系统组织改革,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组织已兼并,原《告诉》中“地税机关”的表述不宜持续运用。别的,上海市一切县级行政区已于二零一六年7月调整为市辖区,有关表述也需相应调整。因而需对原《告诉》从头发文,自2021年1月28日起履行。

市财政局表明,从头制定的《告诉》仅对其间触及税务机关及区县的表述进行了调整,文件名称、文件主要内容,均与原《告诉》一起,未发生改变。

也就是说,依据《告诉》,上海市房产税试点的征收对象是指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归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宅(包含新购的二手存量住宅和新建产品住宅)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宅,统称为“应税住宅”。其间,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应税住宅应纳房产税税额的核算公式为: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宅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宅单价×70%×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若应税住宅每平方米商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产品住宅均匀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关于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宅面积扣除问题,《告诉》持续清晰,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归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宅的,该居民家庭中有无住宅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一起寓居、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具有住宅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核算免税住宅面积。

除了本市居民家庭,《暂行办法》还对部分非本市居民家庭的房产税进行了税收减免。《暂行办法》规则,契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则引入的高层次人才、要点工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上海市寓居证并在上海市作业日子的,其在上海市新购住宅、且该住宅归于家庭仅有住宅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此外,持有上海市寓居证满3年并在上海市作业日子的购房人,其在上海市新购住宅、且该住宅归于家庭仅有住宅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上海市寓居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宅先按《暂行办法》规则核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上海市寓居证满3年并在上海市作业日子的,其上述住宅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交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