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九年7月5日,鲁礼建向深圳中院提交了国家补偿复议恳求。16个多月后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21日,深圳中院补偿委员会作出决议复议,保持福田法院不予补偿的决议,其主要理由是:福田法院作出的涉案履行行为虽已被供认违法,但该履行行为所触及的房产买卖合同存案被吊销的结果,仅与鲁礼建根据涉案18套房产的房产买卖合同所享有的权力存在相关,在房产买卖合同已被供认无效的情况下,履行行为吊销合同存案,并不会对鲁礼建根据涉案18套房产的房产买卖合同所享有的权力发生直接影响。至于鲁礼建根据以房抵债合同所主张的权力,并非存案行为的权力根底。故鲁礼建关于履行行为吊销存案导致其根据以房抵债合同所主张的权力遭到损害的主张不能成立,鲁礼建据此提出的补偿恳求亦不能成立。
鲁礼建告知《法治日报》记者,“本来开发商用于抵材料款的18套房产,由于福田法院的违法履行又被开发商夺了回去,导致我在房价高企的深圳几无立锥之地,只能在接近的东莞租了一间30多平米的房子栖息。“我是一个信任法令的人,官司打了16年,从一个从前的千万富翁,变成了现在的一无所有,只剩下一摞厚厚的裁判文书。现在,两级法院都供认履行差错,但又都说不予国家补偿,我的18套房产是怎样弄没了的?我的权益究竟该怎样去保护?我还能找谁说理去?”
(原题为《“我深圳18套房产怎样就给审没了?”福田法院差错履行告知书在查看主张下吊销却不予国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