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将58亿错转给多个客户,法院判决对方不用还钱

2021-03-23 16:47:36 作者: 银行将58亿

银行工作要求是精密细致、不能出错,否则可能会产生极大的经济损失。近日,美国花旗银行在一次转账中,错将9亿美元转给了多个客户。当银行要求对方归还这笔钱时,都遭到拒绝,甚至法院判决对支持这些客户不必还钱。为此,花旗银行还被这些客户嘲笑“也许是狗狗撞了键盘”才转错巨款。

银行将58亿错转给多个客户,法院判决对方不用还钱

据彭博社3月21日报道,这起离奇的转错账事件发生在2020年8月,如今媒体才根据法院审理记录,还原了这场奇葩事件的前后经过。

当时花旗银行两名印度承包商和一名高级经理正在准备处理一笔780万美元的贷款利息支付,该银行是露华浓集团的贷款管理人,负责为该集团给那些债权人支付利息等工作。

银行将58亿错转给多个客户,法院判决对方不用还钱

当时的交易中,一家公司同意用手中的债权换取露华浓另一笔贷款的大部分,不过需要银行方面支付此前积累的利息。

这笔交易并不是常规的贷款偿还,所以需要这几名员工另行处理。没想到的是,他们在交易软件上操作错误,将总共9亿美元(约合58亿人民币)的本金全部转给了多家债权人,相当于提前还清了贷款。

媒体称,这笔交易本来需要三个人批准,但不知为何他们在付款完成数小时后才意识到这个错误。让银行更头疼的是,收款的几个债权人都卷入了和露华浓的激烈债务纠纷中,因为露华浓财务状况不佳、让这些债权人担心可能会债务违约。

银行将58亿错转给多个客户,法院判决对方不用还钱

结果当他们意外发现自己的借款全都到账后,一个个都惊讶不已。随后花旗银行致函要求这几家公司归还这笔错误的款项,得到的却是对方的嘲笑。

一家公司的投资经理在与员工聊天时,嘲笑这个错误“是在家工作的缺点,也许是狗狗撞了键盘。”

目前花旗银行收回约4亿美元错误放款,但其他十几家收款公司拒绝让步,表示“我们只是拿到了借款人欠我们的钱。”为此,花旗银行将这些债权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这些款项。

纽约南区法院法官杰西-弗曼在审理此案后,宣布这些债权人无需还钱,因为他们也无法确定资金是不是失误汇过来的。

花旗银行在官司败诉后继续提出上诉,要求法院冻结这笔钱,还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债权人)这几家公司误收了一笔横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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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150万元,结果却不用还?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显示,年过六旬的李某被交通银行(4.680,0.02,0.43%)北京官园支行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150万元贷款本息,不过,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银行全部上诉请求。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银行将58亿错转给多个客户,法院判决对方不用还钱

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某:没有用过贷款

交通银行提供的证据显示,交通银行与李某于2012年8月签订《个人循环贷款合同》,约定交通银行向李某提供额度为150万元的个人循环贷款。同时,双方又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李某以房屋对上述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交通银行获得了《房屋他项权利证书》。2012年9月4日,李某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申请使用循环贷款额度,交通银行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向其发放了贷款150万元。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款。

交通银行的诉讼请求包括: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李某按照《个人循环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自2013年4月4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6月6日为746753.83元等。

被告李某答辩称:涉案贷款合同缺乏合同生效要件,本案是犯罪团伙内外勾结利用空壳主体和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骗取老人房产的非法套路贷行为。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只有房产证是真实的,其余所有贷款资料都是交通银行客户经理于某背着李某伪造的。李某没有使用贷款,也没有过还款。

多份文件签名系伪造

法院一审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认证查明:

2012年8月,交通银行作为贷款人,李某作为借款人,双方签署《个人循环贷款合同》,合同尾部的“适用于借款人的配偶”处,有“曾某”的签名字迹。2012年8月,交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李某作为抵押人,双方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尾部的“共有人声明条款”处,有“曾某”作为抵押物共有人的签名字迹。

经鉴定,《个人循环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中“曾某”的字迹与曾某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李某签署《个人循环贷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后,曾在《提款申请书》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受托划款确认书》中的借款人签字处签名。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李某表示,其签署前述两份材料时,材料均是空白的,材料中关于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及贷款发放金额等信息,都是交通银行的工作人员于某在李某签名之后补填的。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认为,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李某认可签署了《个人循环贷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但主张在签署《提款申请书》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受托划款确认书》时,前述材料载明的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及贷款发放金额等信息均未填写,相关信息系在李某签署后由交通银行的员工于某补填。据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交通银行与李某是否就150万元贷款的发放路径达成了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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