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辑博主”钻法律空子?观众靠片段追剧,影视综艺靠片段出圈

2021-04-12 17:29:18 作者: “剪辑博主”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陈晨

日前,正午阳光、华策、柠萌等53家影视公司以及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芒果TV等5家视频网站发布联合声明,呼吁保护影视版权,表示将对网上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的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进行法律维权行动。

声明一出,舆论哗然。此前流行的“5分钟看完一部电影”、影视混剪等二次创作内容将受到限制。

那么,剪辑博主们的行为究竟构成侵权吗?影视公司和平台为何如今才发声?

实际上,并非所有剪辑都需要授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个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原作品的场景。

当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是不构成侵权的,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欢庆此前向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表示,此类事件中“网络传播行为”才是侵权关键。

但“适当引用”并无明确规定。有律师指出,一部电影长片引用十几分钟在合理范围内,但超过总时长一半显然并不在此范围。针对演员的cut并不符合“介绍、评论”一个作品,而是属于剪辑后进行传播,也属于侵权。但因追究起来成本较大,影视公司也很少真正诉诸公堂。

尽管剪辑博主游走在法律边缘,但不能否认,二次剪辑、搬运也一定程度上成为影视综艺一个重要的营销途径。

《乘风破浪的姐姐》《创造营》等节目屡次通过节目片段“出圈”,进而走向大众视野。从这个角度来讲,博主与片方一定程度上“互利互惠”。这也是此次声明令不少视频博主不满的原因:要流量就放手,不要了转头就骂娘。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此次联合声明并非针对影视博主,而是针对短视频平台。因为越来越多的观众习惯看视频片段“追剧”,抖音等平台上发布的影视综片段一定程度上抢占了声明中优爱腾及芒果TV、咪咕视频五家平台的流量。

而短视频平台不生产内容,只靠流量就可获得千万亿的广告收入。本次声明的实质是短视频平台与长视频平台(视频网站)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