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回应“老丈人杀女婿全家二审改判死缓”:正依法认真评查

2021-04-13 08:45:39 作者: 四川高院回应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因家庭纠纷持尖刀连续捅刺他人胸部、腹部数刀,致两人当场死亡,一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虽由家庭纠纷引起,但张志军并未受到刑法规定的不法侵害,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张某某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其具有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2019年1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二审凶手改判死缓

一审宣判后,张志军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

但截至今年三月,二审是否开庭、是否宣判,杨家人一直没有得到确切消息。只是去年底,在四川某律师事务所的微信公号上发现一篇报道,称经过该所律师的成功辩护,张某某二审被改判为死缓。

杨寒觉得摸不着头脑,当他再次打开这个公号,发现文章已删除。

经过和四川高院多次沟通,他在4月8日拿到了该案的二审判决书。九派新闻记者注意到,该判决书落款为2020年10月28日。

该判决书显示,张志军在上诉时提出,这起案件由家庭婚姻纠纷引起,邹朔一家对引发案件有严重过错,且他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一审判决只考虑严重后果,而不综合分析案子的起因、经过及他所面临的危急状态,对他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有过错,张志军有自首、认罪、悔罪,获取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不属于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案件,对上诉人不判处死刑更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过程中,关于上诉人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由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过错,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四川高院不予采纳;

同时,四川高院采纳了辩护人所提,张志军具有获取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多个法定或者酌定从宽情节的辩护意见。

关于辩护人所提对张志军不适用死刑的意见,四川高院认为,“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的直接责任,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程度降低,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张志军作案后,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被害人邹成海被其捅伤后,没有继续加害;在得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归案后如实供述,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后认罪、悔罪的主观心态。

因此,从上诉人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来看,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综上,上诉人张志军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四川高院认定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家属欲请求抗诉

作为死者亲属,杨寒搞不懂,案件二审结果,法院为何不及时通知死者亲属。他告诉九派新闻记者,一审时作为死者亲属,只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放弃了民事赔偿,公诉便交由检察机关进行。

当他们找到四川高院领取二审判决书时,四川高院相关工作人员解释,二审开庭、判决之所以没有通知他们,就是因为死者亲属没有提起民事诉讼。

对此,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表示,《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根据这一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本人,但不包括被害人的近亲属。

被害人的近亲属,只有在其作为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而享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身份之后,法院才有义务在确定了开庭日期之后对其进行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杨寒表示,他们不接受二审的改判结果,打算请求检察院抗诉,希望判凶手死刑,让死者们早日入土为安。

对于二审判决书透露的张志军有获取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情节,杨寒坚称不可能,“一审前,张家人就找过我们,表示愿意赔偿,请求我们谅解,我们都不同意,邹成海的家属也不答应。我们当时宁可不要民事赔偿,也要严判凶手,我想知道这个谅解是怎么来的?”

目前,邹朔一家三口的骨灰仍在殡仪馆安放,后事还未处理。杨寒解释,因外甥邹朔和妻子张某并未离婚,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张某目前仍是邹家儿媳妇,需要她回东北出面处理。亲属们曾多次联系张某,张某却不作回应,“哪怕她不来,也希望她能出具委托信,使妹妹一家能尽早入土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