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苏州渣打银行一员工因客户问题与直线领导发生激烈争吵后冲动提辞职,随后后悔,想撤销辞职申请,却遭公司拒绝,然后要求公司补薪、赔偿30多万,一审判决公司向该员工赔偿近18万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结果;驳回该银行员工的诉讼请求。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审:公司赔18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08年10月8日,方振入职苏州渣打银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08年10月8日生效,方振任PersonalFinancialConsultant职务。
2019年1月11日晚,方振与其直线经理赵璐因为客户问题发生激烈的争吵。
2019年1月14日上午9:30,方振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其直线经理赵璐发送了离职报告邮件,内容载明:尊敬的公司领导:您好!我因个人原因,经过深刻冷静的思考后,郑重的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不包括试用期),须提前一个月向直接上级主管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申请。”现提交辞职申请报告,并希望能在1个月内正式离职。
2019年1月24日通过邮件的方式向其直线经理发出要求撤回辞职的申请,且在后续谈话中也多次向领导解释提出辞职的原因是基于激烈争吵后的冲动导致。
2019年2月11日,方振再次提出了申请撤销离职申请。2019年2月13日,JasonXu及其直线经理BoBo与方振再次进行面谈,交谈过程中BoBo明确告知方振不接受其撤销离职的申请并确认离职日期(即2019年2月25日)。
2019年2月25日,苏州渣打银行向方振出具离职证明。
2019年2月26日,方振作为申请人向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要求苏州渣打银行、新区渣打银行退还因2018年9月20日的处理决定“严重警告”扣发绩效和奖金人民币2万元;2、要求苏州渣打银行、新区渣打银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04400元;3、要求苏州渣打银行、新区渣打银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8800元。2019年6月6日,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苏虎劳仲案字【2019】第480号终结审理决定书,决定本案终结审理。后方振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办理工作交接前劳动者可以撤回辞职行为,公司执意解除违法,需支付赔偿金179032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鉴于方振在与苏州渣打银行正式办理工作交接前,已于2019年1月24日通过邮件的方式向其直线经理发出要求撤回辞职的申请,且在后续谈话中也多次向领导解释提出辞职的原因是基于激烈争吵后的冲动导致,且苏州渣打银行在撤回辞职申请时也未实际招聘替代性岗位(苏州渣打银行实际于2019年2月20日发布招聘信息),基于上述因素考虑,一审法院认为,方振可于2019年1月24日撤回辞职申请。
方振系苏州渣打银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自入职起在苏州渣打银行工作长达十余年,苏州渣打银行作为用人单位,面对这样一位老员工,对其提出的离职申请,本应予以慎重考虑,分析员工自身发展及单位可能存在的管理问题,并作出人性化的决定,而本案中,苏州渣打银行管理层面对方振撤回辞职申请及在谈话中多次解释提出辞职的原因是基于激烈争吵后的冲动的情形下,一味强调方振辞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引发辞职的原因却予以忽视甚至未予以正面调查,且在苏州渣打银行未就替代性岗位进行招聘,即能给予方振恢复原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仍拒绝给予其机会,上述管理行为明显缺乏合理性,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据此,依照相关规定,判决:一、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9032元;二、驳回方振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
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结果逆转
二审判决:双方劳动关系因劳动者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而解除,并不产生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纠纷,应适用2008年1月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协商解除、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等情形。
方振自2019年1月11日晚通过电子邮件向用人单位提出以个人原因的离职申请后,该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用人单位时生效。用人单位接收到该信息后启动的包括安排工作交接、确定离职日期等程序,均是为保证用人单位正产经营需求而为,方振均予以了配合,即完成了形成权实现后的附随义务。
方振主张于2019年1月24日撤回离职申请,对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本案中,由于离职申请已到达用人单位,并不发生撤回的效力。关于离职流程,苏州渣打银行提供的《离职流程》亦有直线经理操作部分,直线经理在收到劳动者离职申请后进行的操作并未违反该流程的规定,且如前所述,关于离职的流程,是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意思表示后的附随义务,并不影响劳动者单方离职意思表示的形成权特质。一审以此否认方振自愿离职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双方劳动关系因劳动者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而解除,并不产生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一审认定给付经济赔偿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5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驳回方振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