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租用的房屋属于租用人的私密空间,就算是房东也不可擅自进入。近日,湖里法院审结了一起隐私权纠纷案。该案是湖里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依法适用《民法典》规范宣判的首例关于隐私权纠纷的案件。
2019年5月,原告小赵向被告小张租下一间湖里区的公寓,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2021年1月6日晚上,小张在未经小赵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入出租房,将房内吵闹的小猫带走。
“那天晚上8点左右,小张打来电话说我家里的小猫扰民,我说回去会马上处理。之后我在公交车上没有看到小张的微信消息,直到当晚9点左右我回复他会马上处理。”小赵说,她回到家里却发现,小猫不见踪影,屋内物品有被翻动的迹象。房东小张承认他私自打开房门把小猫带走,小赵气不过,选择报警。
小张则表示,他已经在微信上通知过小赵,没有得到回应后,他才进入房间将猫抓到一楼。“后来警察到场查实,屋内没有任何财物损失,我也向她道歉了。”小张说。
法院认为,私人住宅无论是个人自有的房屋,还是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占有的房屋,都属于个人支配的财产范围,对该财产的空间支配,形成个人的隐私,侵入他人的财产,就侵害了他人支配的空间,从而侵害了他人的隐私。小张私自进入小赵租住的房屋,侵害小赵的隐私,故小赵主张小张向其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一审判决小张向小赵书面道歉,并赔偿小赵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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