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特斯拉自身内部管理问题,才导致买一辆车出现两份协议的问题。”陈先生说。
特斯拉公司则认为,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尾号63的协议,尾号35的协议因陈先生未支付差价,并未实际履行。陈先生与特斯拉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特斯拉已按照约定交付了合格车辆,双方协议已履行完毕。陈先生是依据一份未生效订单提起诉讼,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2018年9月,北京市东城法院对该案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编号63的购车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一致意思表示,特斯拉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了车辆,陈先生按协议价格支付了车款,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根据现有证据和尾号35的汽车购买协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订立了更换车辆的协议,陈先生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双方实际履行情况看,尾号为63的购车协议中约定的价款、配置与实际交付的车辆价款、配置一致。该协议载明的配置中不包含动态扰流板、红色制动卡钳。尾号35的购车协议中车辆配置虽含有动态扰流板、红色制动卡钳,但该协议未经双方一致确认,显示价格也与陈先生实际付款金额不一致,因此尾号35的合同不能作为车辆交付的依据。
陈先生与特斯拉员工之间,虽然存在关于车辆缺少配置的聊天记录,但未对涉案车辆缺少动态扰流板、红色制动卡钳问题进行明确认可,亦未提出更换车辆。因此,特斯拉未构成根本性违约,法院据此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陈先生提出上诉。
2019年1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专门就涉案特斯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了说明。法院表示,陈先生主张车辆因刹车问题发生事故。但事故发生后,陈先生并未向交管部门报案并申请对事故原因进行认定,同时也未能提供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因此不能认定涉案特斯拉存在质量问题。法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2月陈先生提车后告知销售人员配置不对,特斯拉销售人员在微信中表示,正在帮助车主询问新车事宜。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事故未报警无法认定质量问题,特斯拉不愿免费维修
起诉取消购车合同未果后,2020年9月,陈先生再次向法院起诉特斯拉公司,要求特斯拉公司负责对事故车辆予以维修,并交付符合约定标准即包含动态扰流板和红色制动钳的车辆。
特斯拉公司对此认为,双方的购车协议已履行完毕,此前法院判决已认定,特斯拉交付车辆符合双方约定标准。只有当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销售方才应承担“修理、重做和更换”等违约责任。由于该车质量不存在问题,所以特斯拉没有义务修理该车辆。
2021年3月,北京大兴区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根据此前判决,涉案特斯拉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对于涉案车辆是否存在突然加速等质量问题并导致事故,陈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未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申请事故原因认定,同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在无法证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特斯拉不同意对该车进行免费维修,同时,特斯拉对该车也没有免费维修的义务。所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陈先生提出上诉,6月8日,该案二审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
▲涉案车辆发生事故后,目前仍停在特斯拉授权的一家钣喷中心,至今尚未维修。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陈先生在上诉状中指出,之所以没有向交管部门报告车辆事故,是因为事故后,特斯拉公司第一时间将车拉走进行自行鉴定,车辆至今仍处于维修公司控制下。鉴定车辆不知经过何种处理,鉴定时间也不是第一时间,因此再申请事故原因鉴定也无任何意义,无法准确还原现场及车辆真实存在问题,无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而上述证据灭失的责任,应该由特斯拉公司承担。
陈先生认为,一审法院仅凭特斯拉公司单方说车辆无任何问题就做出肯定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事后,上游新闻记者联系上当年卖特斯拉销售员崔先生,他表示已从特斯拉离职,对该事件无法回应。另一名接待陈先生的产品经理池先生已称已调店,称对此事不太了解。
上游新闻记者从陈先生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目前,涉案车辆仍停在一家经特斯拉授权的钣喷中心,车辆尚未进行维修。
6月8日庭审现场,法庭就涉案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即是否存在自动加速问题,以及车辆是否存在配置不符合情况进行了调查。特斯拉公司表示认可一审判决,要求维持原判。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6月10日上午,针对双方合同纠纷、车辆突然加速撞栏以及后期车辆维修责任等问题,上游新闻记者联系上特斯拉公司公关部工作人员,欲了解其说法。截至发稿,特斯拉公司未作出回应。
上游新闻记者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