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河西区人民法院11日召开醉驾型危险驾驶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据介绍,随着机动车和驾驶员数量猛增,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2016年1月至2021年6月,河西法院共受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593件,涉593人。
■ 案例一
酒后开车看手机致连环事故
某日晚,彭某某与同事在外聚餐并饮用两听啤酒。回到家中后,彭某某获知其已取得北京市网约车营运资格,当即决定驾车前往北京开展营运活动。彭某某驾车行驶至某小区附近时,因查阅手机信息,致其车辆失控与前方三部车辆及隔离护栏相撞,后被撞击车辆又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最终造成六辆机动车及道路交通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案发后,彭某某主动赔偿了五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及交通设施维修费用,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认为,彭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该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彭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判处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本案是一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此过程中使用手机,导致连环交通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驾驶中接打电话、查阅信息等行为会分散驾驶人注意力,一旦遇到紧急或突发状况,会极大削弱驾驶人的应变能力。法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驾车时不可因信息、电话等纷扰影响安全驾驶,同时要深刻认识酒驾的危害性,特别是有机动车营运资格的驾驶员,更应提高警惕,绝不可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做赌注。
■ 案例二
酒驾撞车后逃逸被从重处罚
某日凌晨5时许,杨某在家中饮用一杯白酒后驾车出行。当车辆行驶至某小区附近时,其违反分道通行规定,在超车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一辆环卫车发生碰撞,造成环卫车驾驶人陈某肋骨多处骨折以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杨某弃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司法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9mg/100ml。案发后,杨某赔偿了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法院认为,杨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超过200mg/100ml,属于从重处罚情形之一,该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应予以从重处罚。据此,判处杨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本案是一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的典型案例。法官提醒,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拨打报警电话,请公安机关或者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如果造成人员受伤,还应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对伤者给予及时救助。发生交通事故后,绝不能一走了之,及时、依法处置才是最佳的解决方案,切不可心存侥幸,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
■ 案例三
酒驾被罚不知悔改又醉驾
某日晚,张某与朋友在外聚餐期间饮用一瓶啤酒。随后,驾驶其朋友车辆准备前往其他娱乐场所。当车辆行驶至某道路交口时,遇公安人员临检遂被查获。经司法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mg/100ml。此前,张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人民币1800元,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予从重处罚。据此,判处张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是一起被告人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过,后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典型案例。张某在有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不顾劝阻主动驾驶他人车辆,且在接受过酒驾行政处罚后再犯,反映了其对酒后驾驶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认识严重不足。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要自觉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行车、生命至上的思想意识,坚决抵制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