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宝妈因家庭矛盾杀了八个月大的女儿,判5年

2021-06-14 12:24:38 作者: 90后宝妈因

被告人闫某,女,1990年5月出生于山东省禹城市,小学文化程度,后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某小区,无业。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闫某因家庭矛盾产生自杀念头。因害怕其女儿李某暖(2017年11月出生)在其死亡后无人照顾,便决定与其女儿共同死亡。

2018年7月8日,闫某留下遗书后带着女儿乘车来到青岛市黄岛区,准备带着女儿一起跳海。因为当天下雨,所以跳海自杀计划没有实施。

虽然老天给了闫某一次活下去的机会,但是闫某并未放弃自杀、杀女的念头……

后闫某带着女儿入住黄岛区一酒店。当晚19时许,闫某用壁纸刀和刀片将自己左右手手腕处割伤后,用被子将女儿全身盖住(包括头部),意图使女儿窒息死亡。后闫某喝了三瓶啤酒。为了加速自己死亡,闫某去卫生间洗了热水澡。

待闫某洗澡后发现女儿并未死亡。闫某再次给其喂奶,并继续用被子将女儿和自己全身盖住(包括头部)。后闫某昏迷。

当晚22时许,闫某醒来后发现自己未死,而女儿已无呼吸,遂拨打120求救并采用人工呼吸的办法进行抢救。经到场120现场诊断确认李某暖已经死亡。案发后,闫某在明知有人报警后,在医院等候民警到来。

后经法医鉴定,死者李某暖符合乳汁吸入呼吸致机械性死亡。

2018年7月13日,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委托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闫某是否有精神疾病及在案发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闫某案发时无精神病,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其对本案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8年10月13日,被害人李某暖父亲李某、爷爷、奶奶出具谅解书,表示对闫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闫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请求对闫某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闫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而这起惨剧究竟为何发生?据办案王法官介绍,闫某曾痛哭流涕的跟法官倾诉过她本人的“缺爱”的成长、恋爱、婚姻经历

闫某年龄很小的时候,父母离异,此后父母都不管她,她是跟着爷爷奶奶长大的。

在到了适婚年龄的时候,闫某遇到了一位离过婚的男子,二人起初是挺幸福的。但在后来的生活中,闫某感到了爱的不满足。

闫某曾经问过她丈夫最爱的人是谁,丈夫把第一位给了自己与前妻的儿子,第二位才说了是闫某;还有一次,其丈夫在睡梦中喊了前妻的名字。

闫某对这些都耿耿于怀,感觉到自己的婚姻是不幸福的,也怕女儿像自己一样,在未来的生活中过得不好,之后,慢慢地就产生了想自杀的念头,也怕自己自杀后女儿更不幸,遂决定“带着女儿一起走”。

于是,闫某离开和丈夫打工的济南,专门来到了青岛,想和女儿一起离开人世。

不足一岁的女婴,还没开始自己的人生就丧命,实在令人心痛!

但闫某原生家庭的不幸福,绝不能成为她伤害女儿的理由。其实,父母对子女的影响,远不只富有或贫穷。如何做好父母,是每个家长一生的必修课。现实中,孩子99%的问题,其实都是父母的问题!

来源:陕西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