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乐陵多名非法信访人员被处罚

2021-06-15 19:12:58 作者: 依法严惩!乐

国无法不治。通过信访活动反映诉求是公民的合法权力,但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正常开展。对于不听劝阻,采取各种形式进行非正常信访、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一旦受到处罚,不仅对自身诉求无益,还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入伍、报考公务员就业。

案例1

乐陵市黄夹镇居民李某昌、李某飞在其信访问题正在调查期间,为发泄私愤,纠集村内多人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等地非法越级上访,公安机关教育训诫后,仍不知悔改,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2021年6月4日,乐陵市公安局依法对幕后煽动、组织者李某飞行政拘留十二日;对组织、参与者李某昌行政拘留十日;对主动投案如实说明全部违法事实且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李某松减轻处罚,依法行政拘留三日,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2

乐陵市经济开发区村民王某章,私自在自家耕地建设一处钢结构铁皮屋,后经乐陵市执法局人员调查认定该房屋系违法建筑,并于2017年2月28日向该王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该王仍一直未将该违建拆除。2018年2月28日,乐陵市执法局工作人员联合乐陵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向王某章下达限期拆除通知。王某章在明知其建筑房屋系违建且尚未拆除的情况下,未向乐陵市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而是直接到北京市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严重扰乱信访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2018年3月6日,乐陵市公安局依法对王某章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08年以来,乐陵市化楼镇村民陈某明,在个人信访事项终结的情况下,多次到省、市信访局进行非正常信访,以访施压,以达到个人索要钱财目的,严重破坏了信访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9月13日,该陈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7日被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6日,陈某明被乐陵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4

2010年至2017年间,乐陵市黄夹镇村民李某荣为泄私愤,先后到北京市天安门、中南海周边非访区上访30余次并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10余次,被乐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次。2011年2月26日以来,李某荣在其信访问题已明确答复处理且其本人已签订息访保证书的情况下,为达到其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仍多次到北京市天安门、中南海及山东省两会会场等非访区上访,严重影响了工作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8月4日,该李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8日被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9月13日,李某荣因寻衅滋事罪被乐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5

2014年以来,乐陵市孔镇镇村民陈某强在其信访问题已答复处理的情况下,多次到省进京越级上访、非访,以访施压,企图达到个人目的,并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仍不知悔改,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8日,该陈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2日被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7日,陈某强被乐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案例6

乐陵市丁坞镇村民王某林长期以来在本村及附近村庄多次殴打他人、盗伐林木、侵占集体资源,横行周边,社会影响极坏。2012年7月份王某林无正当理由肆意占用、违规变卖村委会财产,并多次到丁坞镇政府及民意诉求部门恶意投诉,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9日,该王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8日被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5日,王某林被乐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执行。

警方提醒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上级要求,乐陵市公安局将对非法信访行为及时受理立案,依法对违法人给予训戒、警告、行政拘留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到省进京非正常信访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还要受到依法责任追究。教训深刻,代价沉重。希望少数心存侥幸人员能及时吸取教训,悬崖勒马,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主动抵制非正常信访行为,做到依法、依规、逐级、有序表达诉求。

来源:德州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