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

2021-06-16 16:37:50 作者: 黔东南州人民

2021年5月28日,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在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1996年7月28日,王某某去到张某某工作地方看到张某某与杨某(女)在一起后心生不快。至7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在宿舍内因情感问题发生口角,过程中王某某持刀朝张某某胸部刺了一刀致其身亡,而后王某某潜逃。2019年12月26日,王某某被福建浦城县公安局抓获归案。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力五年。

来源:赣州南康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