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未成年人文身,违法

2021-06-17 04:29:40 作者: 为未成年人文

6月1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文身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首日,江苏法院司法判决的第一案。

被告章某自2017年6月1日开始从事文身经营,在他的顾客中约七成为未成年人。期间。有未成年人家长因反对章某为其子女文身发生纠纷,公安机关介入处理。此后,章某依然为未成年人文身。调查显示,部分未成年人因文身导致后来就学、就业受影响。检察机关认为,章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文身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带来社会公众负面评价,对其心理健康亦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使其入学、参军、就业受阻,影响其成长和发展。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发展权、参与权。要求被告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被告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该司法判例也引起兵役机关的关注。“近年来,适龄青年因文身而无法参军入伍的案例越来越多。”江苏省徐州军分区动员处参谋朱斌告诉记者,今年上半年,仅徐州市就有40多名应征青年因存在文身情形,在征兵体检环节被淘汰。应届大学毕业生刘某华本是优先征集对象,却因手臂上一处长达10多厘米的文身而无缘军旅。而且文身具不可逆性,即便提前去做清除手术,效果也无法保证。适龄青年邱某提前一年到文身店做清除手术,虽然花了不少钱、遭受了不少痛苦,但还是因瘢痕过大在征兵体检时被淘汰。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对文身、瘢痕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十条指出,面颈部长径超过3厘米或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第十一条规定,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厘米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厘米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担负着特殊使命,人民群众对军人的形象和仪表有着区别于普通百姓的心理预期。军队对军人仪表也有着特殊的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军人应当军容严整,头发整洁,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其第一百〇六条更是明确规定:军人不得文身。

心理咨询师汪志鹏告诉记者:“有的文身造型图案怪异、内容粗俗偏激,难免会引来人们异样的目光,如果军人有类似的文身,就会给部队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从职业特征看,军人担负着特殊使命,在高强度训练条件下或恶劣的战场环境中,文身、伤疤部位由于缺少完整的皮肤保护,受到高压、强光等外界刺激会引起不良反应,从而造成非战斗减员。“减少文身对应征青年的影响,要多措并举。”朱斌建议,要凝聚社会合力,把德育教育、国防教育、征兵宣传有机结合起来,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避免因好奇、冲动给人生发展、实现理想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和麻烦。同时,在组织政治考核时,学校、公安和兵役机关还要配合协作,追溯文身的时间和缘由、询问文身的目的和意图,杜绝个别人在应征前故意文身、逃服兵役。

来源:中国国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