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将门诊病历交患者保管的侵权责任判定——余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1-06-17 06:16:03 作者: 医院未将门诊

其次,无证据证明患者对损害扩大存在过错。本案中,余某左手掌疾病呈现逐渐恶化过程,其于2017年3月10日在A医院接受诊疗后,因左手掌有肿块且继续疼痛,后又到B、C医院对身体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尽管B、C医院病历中均记载余某左手掌病情,但B、C医院未针对余某手掌进行治疗,故直到余某手掌化脓感染后才行手术。据此,不能认为余某对左手掌疾病的处置存在延误治疗、拒绝治疗、不配合治疗等不当之处,故不能认定余某对损失的扩大有过错。

再次,医疗机构对原因力未尽举证责任,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侵权法中的原因力,是指数个原因引起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况下,各种原因对损害结果的不同作用力,在医疗领域称为损害参与度。损害参与度是有利于医疗机构的减轻责任事由,故一般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原因力的证明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医疗损害鉴定,以证明原因力大小。本案中,A医院如果认为余某自身或者其他原因是引起或者扩大损害结果的因素,应对原因力大小承担举证责任。A医院未尽举证责任,无相应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等证据情况下,法官应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认定损害参与度。

综上,A医院未将患者余某的门诊病历交由余某个人保管,违反相关诊疗规范,应推定有过错;且因A医院原因导致不能通过司法鉴定作出因果关系判定,余某已完成了初步证明责任,A医院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认定A医院侵权责任成立。A医院不能证据余某自身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损害的情况下,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来源:我们的百变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