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游儒族,受其影响
陆氏与会稽旧族虞氏等江东士族的交善和学术互动,也是陆逊儒家法律思想形成的外部因素之一。陆逊的幼年生活在庐江,兴平年间(194-195)被族人陆康送回吴郡,此时陆逊不过十一二岁,所以他的法律思想主要还是形成于江东地区。此时期的江东文化不再重武轻文,而是具有儒家的色彩。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许多世家大族子弟,其先祖曾仕宦、游学于京师,接受了儒术经学”,[10]如会稽虞氏。此外,东汉一些经师为官或避祸于吴地,亦使吴人得以面承其训,其中不乏蔡邕这样的今文经学家。与陆氏关系密切的虞氏家族有着深厚的经学传统。虞翻的高祖是汉零陵太守虞光,对孟氏易颇有研究,传至虞翻已历五世。虞翻本人对儒学研究颇深,著有《孝经注》、《春秋外传国语》21卷、《论语注》10卷、《周易注》9卷,还与“意存儒雅”的陆逊族弟陆绩合著了《周易日月变例》6卷。虞翻亦重视礼制,认为“周公制礼以辨上下,……是故尊君卑臣,礼之大司也”。[11]对虞氏易学的吸取,“使陆氏与江东儒学积淀最为深厚的学门虞氏站到了同一起跑线上”。[12]除虞氏外,吴郡顾氏也与陆氏相善,两族数有通婚。孙吴丞相顾雍,曾师从东汉精通“五经”的儒学大师蔡邕学习琴书,得其要旨。上述表明,陆氏的友族多具有儒学的家风和传统,在家族间长期交流中,影响潜移默化。可以推测,陆氏友族的儒学家风和传统,特别是与陆逊族弟共研易学的吴吏虞翻,他的经学思想对陆逊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乱世求存,现实所需
第一,战争极大地消耗了孙吴国力,需要“民本”之策予以补救。陆逊的作用始于吴蜀荆州争夺战,显名于夷陵之役。由于吴蜀关系的恶化,孙吴不得不面对来自于北方曹魏和刘蜀政权的军事进攻。而国内山越之民易动难安,加上连岁的征战,使得民力乏困,社会经济出现滑坡,人口数下降。嘉禾年间,孙权加重了算赋的征收量,增加了下层民众的负担,极易使民众产生社会不满情绪。[13]有学者考证,三国时期最大的流徙潮,是从中原河淮地带流徙入江南。[14]但孙吴之人口由赤乌五年的二十四万下降到孙皓亡国时的二十三万,[15]尽管有吏治混乱多方种原因,导致人口数量表面变化不大,但在大量北方人口大量入迁和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仍呈现下降趋势,不能不令人对孙吴此时的国力产生质疑。战乱导致的大量流民,带来了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上述种种,直接威胁到孙权集团的统治地位,客观上要求陆逊施行“保境安民”的政策,不断提醒孙权“以民为本”,缓和尖锐的社会矛盾,保江东而后图中原。
第二,军事和政治斗争严重损害了江东士族集团的利益,他们迫切需要施行德政和礼制来自保。孙吴政权建立初期,主要依靠江北淮泗集团的辅佐。为了稳定江东,孙氏政权与江东士族妥协并联合,以至吴郡张、朱、陆、顾四大家族皆出仕为官,辅佐孙氏政权,成为江东士族集团的代表。但是,军旅出身的孙权,由于“汉代‘大一统’的政治文化的影响下,他并不甘心于割据江东,而是心存帝王之志”[16],所以在其统治中后期西进、北伐战争不断,甚至一度于辽东公孙渊发展外交关系。旷日持久的战事损害了江东士族的利益,因此作为其代表的陆逊反对连年的征伐战,大声疾呼“奈何独欲捐江东万安之本业而不惜乎?”提出“养育士民,宽其租赋,众克在和,义以劝勇,则河渭克平,九有一统矣。”孙权称帝后,太子之位成为各派势力(淮泗集团和江东士族)角逐的目标。作为太子首辅的陆逊,只有推崇儒家“礼制”,才能稳固太子之位,从而维护江东士族利益。因此,维护自处阶层利益的目的,是陆逊儒家政治法律思想形成的内动力。
第三,孙权苛法统治的后果,客观上不断催生和强化着陆逊的儒家法律思想。孙权出身行伍,与曹操一样都崇尚“刑名法治”。他认为“夫法令之设,欲以遏恶防邪,儆戒未然也……此为先令后诛,不欲使有犯者耳。”但孙权本人“性多嫌忌,果于杀戮,暨臻末年,弥以滋甚。”[17]在其统治后期还任用酷吏吕壹大兴刑狱。国内有学者收集整理了一些关于孙权当朝的立法和个案:1、长吏在官,不得奔父母之丧,违者,判死刑;2、违诏无功者,杀;3、督将亡叛,士兵逃匿,杀其妻、子;4、图逆不轨者,夷三族;5、夸大战功者,罪徙边远;6、公务失误者,行“自坐”之法。[18]而这些法令对朝臣的惩处尤重。儒臣陆逊、顾雍、张昭都认为孙权“法令太稠,刑罚微重”。太子孙登也在临终表谏:“法令繁滋,刑辟重切”,[19]建议宽刑轻赋,顺应民心。可见,孙权“尚刑”的做法受到众多儒学朝臣们的反对,身为大臣的陆逊不得不经常上书劝诫孙权要以德教治国,缓刑慎罚。因此,对孙权苛法统治的矫正和补缺也是陆逊儒家法律思想定型和强化的重要原因。
三、陆逊法律思想的时代新意
陆逊法律思想中包涵着许多积极因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传统的民本学说……在价值法则方面倡导以人为本,在政治法则方面倡导人民主权……”[20]但“民本”思想的局限性在于维护专制王权。现代社会中“民本”则要求肯定民众的地位,注重人的利益。而法的价值主体是人,制定法律就是为了人的存在。法律所具有的生命、自由、平等、人权、秩序、公正等价值,都是人的需要在法中的反映。西塞罗曾指出,法律是为了人类的福利和需要。“民本”思想的时代新意在于,法治国家的立法价值取向必须总是以人的需要为中心,使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只有反映人的需要的法律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得到良好的执行,保障法治国家各项职能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