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完善法律与道德互补的社会调控方式。“德化”思想反映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互补作用。法律是社会最重要的调控机制,它主要是对人们外化行为的规范,有强制力保证;而道德偏重于调整人们内在动机,通过社会舆论进行评判。法律选择了道德,可以推进道德的普及,弘扬道德精神。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可以促使人们自觉守法。[21]两者互有侧重,相辅相成,共同维系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法律并非万能,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道德建设应当与法治建设同步,“立法不能偏离社会的主流道德”[22];同时加强道德建设,提高社会主体的自觉性,将法律内化为自身的行为准则,使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普遍遵守。法律是道德底线的坚守者,但从根本上看,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最终还是依赖于个人自身修养的提升,将法律规范内化为人自觉的守则,这离不开道德教化的作用。所以,道德与法律并重的社会调控体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第三,强化保障人权的法律适用理念。陆逊“缓刑”主张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仁”的思想内涵,渗透着浓郁的法律人文精神。法律“注重人的具体行为,通过调整并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利益而达致一种稳定合理的社会秩序,因而,法律的核心关怀必然是人。”[23]法的根本目标亦在于促进人的发展。以人权为核心的法律人文精神具有道德和观念上的导向作用,因此,我们要通过确立法律多元精神,充实法律人文精神,进而强化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权利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推动法治国家的发展。
综上,陆逊法律思想尽管具有历史局限性,但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战争,恢复孙吴国内经济,稳定了社会秩序,保存了正在发展的江南文化。同时,陆逊的法律思想对其后人亦产生了深远影响,儒学传统得以在陆氏族门中延续。从陆抗的“抚百姓以仁”,“哀怜庶狱、清澄刑纲”,[24]和陆机的治国“在德不在险”,“夫导民在简,为政以仁,仁实生爱”[25]从这些文字中,仍可见法律陆逊思想之遗风,儒学业已成为陆氏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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