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非儿戏,落子应无悔——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赠与不能任意撤销

2020-07-16 15:23:52 作者: 离婚非儿戏,


离婚非儿戏,落子应无悔

——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赠与不能任意撤销


— 文/总部律师 郑淑云 —



2020年这一“特殊又神奇”的年份,伴随一场来势汹汹的疫情拉开序幕。疫情平稳后,当大伙儿都在感叹生命诚可贵的的时候,社会中却出现了一个较为奇怪的现象:民**离婚预约爆满,各地婚登处排队离婚。看着离婚率一路飙升,让更多人大跌眼镜的是,疫情之后恢复的第一个数据,竟然是离婚率!


共同渡过新冠大难的夫妻,却没能经受朝夕相处的考验,不免让人惋惜,但更让人遗憾的是,不少夫妻更是因为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最终对簿于公堂。



(图片源自网络)


案? 例


我们先来看这样的一个案例:A与B原为夫妻,后协议离婚并到民**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A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属于B所有,离婚后A要配合将房产过户给B。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A不配合过户,B无奈将A告上法庭,A则主张房子是自己赠与给B,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有权撤销赠与。


这个案例中,A和B都找到了支持自己的法律条文:


A主张本案应适用《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


B主张本案应适用《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从A和B引用的条文规定看,两人的主张似乎都有理有据,那本案应该如何取舍呢?要解决这一难题,我们先来探讨几个主要问题:


一、A和B在离婚协议约定A的婚前房产归B所有是不是赠与?


A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从财产性质看是A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可不予分割,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将A所有的房产转归B所有,本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


但是,该种赠与行为与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存在很大区别:合同法规定的赠与是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与双方要实现离婚的目的密不可分,与双方整个的离婚财产分割安排休戚相关,这种赠与并非完全是无偿的,接受赠与一方需要付出同意离婚及其他财产安排的代价。


二、离婚协议生效后未办理过户,房产所有权有没有转移给B?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房产所有权变更经登记方能发生效力,A和B虽在离婚协议约定房产权属,但因A未配合将房产变更登记至B名下,房产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


三、A主张房屋所有权转移之前均有权撤销赠与,能不能成立?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是单纯的赠与,那么A有权撤销赠与毋庸置疑。但就像前面提到的,离婚协议条款虽有赠与性质,但是该种赠与行为与合同法上的赠与是有明显区别的,不能一概而论。




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赠与是不能任意撤销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A将财产赠与给B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并非合同法规定的无偿赠与。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的具备人身属性的协议,条款之间紧密联系,不能单独割裂来看。而且从离婚协议涉及的内容看,这种赠与本质上并非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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