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一些公司抓住人们急于通过投资来实现财富保值和增值的心理,以投资理财、购买产品等为名,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且花样不断翻新,名目不断增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能是投资机遇,更可能是洪水猛兽,一旦资金链条中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便会造成血本无归的严重后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检察官审阅案卷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案件特点
检察官走进电台进行普法宣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套路与时俱进、层出不穷,检察机关向犯罪分子们不断亮剑。近两年来,青州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30余件,提起公诉20余件。这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虽然形态各异,但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众多。此类案件所涉金额少则几百万,多则几千万,甚至上亿,受害人遍布社会各个阶层。如邵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统计数据显示,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在一年时间内就吸收485人投资款共计9300余万元。
2、高利润诱惑,防范意识不足。此类犯罪极具欺骗性和诱惑性,多以合法公司的外壳示人,从董事长、经理到总监、业务员,层次分明,各司其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群众投资、理财的渠道较窄,又有从众心理和追求暴利的心态,辨别能力较弱,一旦踏入陷阱,不能自拔。
高息诱惑
3、追赃挽损难,办案周期较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大多数包括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和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犯罪遍布多个地区和省份,涉及的人物和经济关系错综复杂,查清整个案件事实耗时耗力,且下属单位多将所吸收资金归入上级单位,下属单位的投资人损失难以挽回。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鲁检君提醒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的多发频发透射出投资人法律观念不强、自我防范意识薄弱、对经济犯罪识别能力低的社会现状。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投资还需擦亮眼,安全稳妥放第一。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识别和防范能力,时刻谨记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高额利息投资多是“画大饼”,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投资理财,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不慎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漩涡后,要保存好投资证据,第一时间报警登记,提供相关材料,借助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同时也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发现身边的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机关举报并提供线索,争取将非法集资活动消灭于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的财产损失。
来源丨青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