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非住宅可改建为租赁住房(附原文)

2020-07-30 17:40:17 作者: 合肥非住宅可

  合肥非住宅可改建为租赁住房

  从合肥市房产部门获悉,该市印发《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社会各界可在8月2日前,将意见建议发至邮箱635136856@qq.com。今后,合肥市区范围内,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且近期内无征收计划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可以改建为租赁住房。

  《通知》中规定,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原则上应在租赁住房需求集中、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公共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开展实施。非住宅改建项目不改变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

  申请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改建主体应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住房租赁企业。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并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改建主体在提出改建申请,需提交申请函、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改建方案等材料。

  同时,非住宅改建项目竣工验收后10日内,改建主体应当将相关项目信息录入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改建后的租赁住房首次出租的,须经专业检测并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房屋出租后,应在3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非住宅改建项目除恢复原有用途外,不得改变住房租赁用途,运营期间不得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抵押。

  非住宅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改建主体可凭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验收意见到供水、供电部门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价格。

  此外,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将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于非租赁住房用途、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的,需采取终止改建行为、限期改正、取消奖补资格、纳入诚信惩戒名单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