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小龙坎门店地沟油事件”:面前的辣火锅突然就不香了

2020-07-17 21:54:24 作者: “榆林小龙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小龙坎官方声明


7月13日,小龙坎老火锅在其官方微博发布道歉声明,同时公布了6条监管措施。




“两高一部”关于严惩“地沟油”犯罪的通知




二、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严格区分犯罪界限


(一)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认定是否“明知”,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产品质量,进货渠道及进货价格、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三)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应分别情形处理:经鉴定,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以上第(一)、(二)、(三)款犯罪行为,而为其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或者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犯罪的共犯论处。


(六)对违反有关规定,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没有证据证明用于生产“食用油”的,交由行政部门处理。


(七)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类似案例


2014年两起涉及制售“地沟油”的案件在济南市中级****一审宣判。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将“地沟油”掺入豆油中,销往制药企业,销售金额高达2.8亿元,这是当时国内涉案金额最高的“地沟油”案,两名主犯被判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另一起则是山东省侦破的第一例重大生产、销售“地沟油”案件,曾入选当年***“地沟油十**型案例”,该案一主犯一审被判死缓。


01

2006年9月,于海波、邢洪生共同注册成立千门商贸,与多家制药企业签订豆油购销合同,但两人用低价购进的“地沟油”按比例掺入四级豆油中,分别销售给齐发药业、倚天药业、齐鲁制药(内蒙古)公司等多家制药企业。自2007年9月至2011年7月,共计销售32628.38吨,销售金额280202899.26元。于海波、邢洪生、刘太金参与了全部销售活动,自2010年12月,于召荣参与销售金额77533863.8元。


法院一审判处于海波、邢洪生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太金、于召荣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和七年,并处罚金100万元、50万元。

02

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兄弟三人先后从山东、北京、江苏、新疆等地大量收购“泔水油”、白土等原料,通过加温除杂、除臭、过滤、脱酸、脱脂等工序,生产“地沟油”,并销往山东省聊城市昌泉粮油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千门商贸中心、济南大中粮油有限公司、山西省侯马添仓粮油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三丰路亚辉粮油经销部、湖北省监利县永兴英华食用油门市部等17家食用油经营户,销售金额共计52418544.2元。此外,因购进的“泔水油”没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朱传清、朱传波还具体实施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300余万元,税额共计170多万元。


一审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朱传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朱传清、朱传波无期徒刑,剥夺**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杜恒强等7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被判处5年到15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到200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