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一个努尔特巴特尔情节较轻的**案,可以引起网络的热议。何故?只因为**的事件发生地在我国的知名高校—浙江大学,而且犯**是该校的在校大学生,系少数民族学生。
? ? ?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2019年2月22日凌晨努尔特巴特尔趁着被害人某某醉酒之际,将被害人某某带至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望月某地出租房内,强吻并强摸被害人**,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反抗并称要报警,后因努尔特巴特尔害怕m被害人报警而中止。案发后,被害人联系努尔特巴特尔,告知其已报警,努尔特巴特尔遂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的事实。
? ? ? ??刑事处理的结果是这样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 ? ??刑事处理的依据是这样的:公诉机关认为努尔特巴特尔的没有成功的实施**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并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案件的事实,且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并且对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悔过,在开庭审理中也没有异议。故适应从轻,减轻处理。
? ? ? ??学籍处理的结果是这样的:留校察看,期限12个月。
? ? ? ??学籍处理的依据是这样的:《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 ? ??舆情热议的焦点是努尔特巴特尔是不是应当开除学籍,舆情热议的方向是应开除学籍,但事实上努尔特巴特尔没有被开除学籍。对努尔特巴特尔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没有热议,也就是说舆情对努尔特巴特尔的罪刑相适应没有很多的异议,故我不在此对努尔特巴特尔案的刑事部分展开法律与道德的讨论,讨论了也没有很多实际的意义。但对于努尔特巴特尔的留校察看的处罚,我从法律与道德的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提供给大家参考。
? ? ? ??留校察看的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任何的行政处罚都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们先来看看浙江大学的处罚的具体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具体内容: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撤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依据该规定的内容,可以明显的看出受到刑事处罚但被判处缓刑的可以开除学籍,也可以留校察看,也就是说开除学籍或者留校察看是学校的自由裁量权,就算裁偏一点点,那也不叫违法。但《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充其量只是浙大规范性文件,既不是规章,也不是法规,更不是法律,它这个规范性文件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上位法的规定呢?那么我们就从最高效力的法律开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可以明显的看出对学生的奖惩是校长的职权,也就是学校的职权,高等学校可以自主制定奖惩方案,因此《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制定主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请注意,从这一款明显的可以看出,即使构成犯罪,开除学籍依然是学校的自由裁量权。况且《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中明确了只有犯罪后需负实体刑事责任的才是应当开除,因此浙江大学处罚没有不当,这是依据法律对努尔特巴特尔处罚。
? ? ? ??依法的处罚事情为什么可以在网上引起热议呢?原因就是法律和道德常常是有冲突的。法律不是道德,道德也不是法律。在道德上来讲,**罪的构成,一般犯**的品行都不敢恭维,这个罪名的构成一般也会为社会大众所鄙视,很难得到社会大众的谅解,就包括我也很难去谅解**犯人,人之常情可以理解。但出现了犯罪,我们还是要依法的进行处罚,不能用情绪去处罚,这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也更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也会为我们追求自由带来更加良好的环境。再者,法律不仅是用来保护道德上的良人,有时候也会保护道德上坏人,最典型的有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有时候也会惩罚道德上的良人,最典型的案子就是当年的于欢故意伤害案。不过道德可以成为出罪的理由,但绝对不能成为入罪的理由。否则,法律将毫无尊严。法律不保护一切的良知,但法律可以成为最低限度的道德。
? ? ? ??时光已经进入到了2020的年代,时代更有对法治,公平,正义的强烈需求,这一需求如何得到满足,那就是我们个人都不要去触碰法律的底线,代表着公权力的机关更加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综合整个的案件结果,我认为浙江大学的处理基本合法,不能成为被道德指责的对象,也在为法治的进步贡献力量。但是,作为一个知名的教育机构,出现了犯有**罪学生,绝对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说明该校在思想品德方面的教育还有巨大的提升空间。同时,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努尔特巴特尔应当深深的懂得,对你处理的结果不是大众对你的原谅,而是时代,法律对你的救赎,就算是大众对对你和你的母校有所指责,那也是出于对正义的呼喊,你应当扪着良心自省,今后常怀感恩之心服务社会,改除生活的邪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