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生育子女,分手后孩子应该归谁抚养?日前,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调解了因一对男女未婚生育子女而引发的两件抚养纠纷相关案件。
这两件案件的当事人是何某和柯某。2006年7月,两人认识并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0月,何某生下第一个儿子柯甲。其后,何某与柯某感情不和而分居,柯甲跟随母亲何某生活。2017年,因柯某拒绝支付柯甲的抚养费,柯甲在何某的代理下一纸诉状将柯某诉至茂南法院。经法院调解,柯某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给柯甲。
在此期间,何某与柯某的矛盾得到缓和。2017年9月,两人再度同居生活。2018年6月,何某生下第二个儿子柯乙。因柯乙的抚养问题,何某和柯某再次产生纠纷。何某将柯某起诉至茂南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柯乙的抚养权归何某,并由柯某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同日,柯甲也在何某的代理下再次起诉柯某,请求每月增加抚养费1300元。
该两件案件由同一主审法官承办。法官收案后认真阅卷,仔细研究案情,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法官耐心地做起何某、柯某的思想工作,争取以调解方式解决两案纠纷。但何某和柯某两人对抗情绪较激烈,都不同意妥协。见两人僵持不下,法官遂通过“背靠背”的方式做起两人的工作。法官首先和柯某讲法律的规定、讲父亲的责任、讲孩子的成长,并了解柯某的内心想法。经过法官的开导,柯某表示愿意负担起自己的责任,但何某要求的抚养费过高,自己难以承受。法官又和何某聊起了家常,问她是否了解柯某的收入情况,何某也表示愿意作出让步,适当降低抚养费的数额。
经过法官的持续努力,何某和柯某两人最终达成一致:二儿子柯乙也由何某抚养,柯某每月各支付抚养费1300元给两个儿子,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至此,两案均得以圆满解决。
延伸阅读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或负担子女的抚养费,是父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好心平安茂名编辑部
编辑:陈天豪
初审:梁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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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