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对于一些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健康受损甚至失去生命的行为,大家都会义愤填膺,部分人甚至会提出“杀人偿命”的观点。
被告人的态度与架势确实让人气愤,但该案件事实已相对清晰,被告人在庭审中对事实没有异议并认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与其它案件的自首者有所区别。时至今日,被告人毫无悔意,案发后被告人并未积极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未能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目前为止,社会矛盾并未化解,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量。
该案件为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醉驾致人死亡,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该案中,被告人在尿液、毛发和血液三项检测中,只有尿检的结果呈现阳性。但尿检本身存在较高的“假阳性”可能(服用一些特定药物也会导致尿检阳性),不能单独作为毒驾的证据。
因此原告律师试图论证警方的毛发、血液检测流程有误,来说服法庭采纳尿检结果来认定肇事司机毒驾。
但被告人本已因酒驾违法交通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均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吸毒与否将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知名法律博主@法山叔对于案件的争议进行梳理。
这起案件以这种方式被带到了公众的面前,的确让很多没有接触过庭审的人,第一次主动观看了一场庭审的全过程,具有实际的普法意义。
诚然,办案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疏漏和瑕疵。但这也让各大基层法院都要明白,司法监督无处不在,每个司法行为都有可能受到关注。一个偏僻的法庭,也有可能成为全国的舆论中心,法官、检察官甚至律师的行为都必须更加专业和规范,曝光在阳光式的庭审之下。
最后,普法君也想说,真正的公道,不该是情绪支配下的“重判”。
一味呼吁对肇事司机进行超出法律限度外的“重判”,是不该的。真正的公道,不该是在“网络伸冤”中的音量大比拼——谁的声音大谁的问题才能被看到。
无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还是法律规定的惩罚,所有的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下运作,这才是所谓的公道。
好啦,今天的话题就谈论到此,
关于这件事,
大家持什么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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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