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引起重视 自查整改存量业务

2020-09-09 09:38:49 作者: 信托公司个人

  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再度引起监管重视。

  9月8日,北京银保监局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部分信托公司在个人信托贷款业务调查、审批、协议签订、放款、收费、催收等多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监管要求,重点从履行贷款人义务、改进业务模式、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四方面加强监管。

  对于监管要求的出发点还是针对当前消费金融信托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诸如利息收取不规范、内部管理不严格、与外部机构合作过程中出现了声誉风险。从目前看,信托公司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风险点主要在于信用风险,诸如不良率上升;欺诈风险,借款人恶性骗取信托贷款;合规风险,诸如未能按照个人个人贷款暂行管理办法落实管理责任;声誉风险,诸如与一些声誉不佳的第三方机构合作所产生的纠纷等。”

  另有多家非北京辖区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坦承,其所在地区银保监局尚未下发类似文件。

  对机构声誉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近年来,辖内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人贷款金融服务供给的不足,满足了部分金融消费者的合理需求。但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相关业务在调查、审批、协议签订、放款、收费、催收等多个环节仍普遍存在薄弱之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足,对辖内金融机构声誉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此番,《通知》重申信托公司应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审慎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依法履行贷款人义务的重要原则,要求信托公司应独立审批贷款,独立自主进行贷款决策。与此同时,细化改进业务模式的监管要求,要求信托公司建立以贷款用途真实性为核心的贷前调查制度,保证贷款用途真实,贷款额度及期限合理并符合借款人还款能力,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严格规范利息收取,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年化)、利息计算方式(含计算公式)以及提前还款情况下的利息收取方式等关键信息;合同签订过程实施“双录”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信托公司对合同签订全程录音录像;建立贷款支付管理制度,强化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针对线上发放的符合互联网贷款特征的个人信用贷款,要求信托公司参照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

  要求自查整改存量业务

  针对信托公司与外部机构合作乱象问题,《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严控外包风险。信托公司应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清晰界定合作业务事项范围、争端解决机制及违约责任;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明确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清单。《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应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严禁通过暴力、恐吓等方式进行贷款催收。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银保监局要求各信托公司对本公司存量业务进行自查整改,确保新发生业务合规有序开展,并采取有效手段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推动行业合规稳健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