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有关机关”无能,竟让全楼住户蒙冤背锅!
乔志峰
?天降铁球砸死女婴,四川船山法院判整栋楼每户赔3千。
?近4年前的2016年11月11日四川,遂宁油坊中街,一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楼下婴儿车里一名未满一岁的女婴被砸身亡。事发后,当地公安介入调查,核实铁球降落处整栋住户所有居住情况,但未能找到抛物者。
?今年8月24日,该案终于宣判。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住户每户赔偿人民币3000元。(9月5日封面新闻)
?终于判了。可是,这个判决却让人感到很无奈很沉重,也很悲哀。
?1,女婴家人只是得到一点点经济补偿,根本无法弥补丧女之痛。并且,因此而得罪了整栋楼的邻居,今后还能在这里正常生活吗?
?2,凶手未能伏法,而是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判决下来之后,他(她)或许就能彻底安全,永远逍遥法外,不必再担心受到追究了。
?3,一个坏人抛物杀人,整栋楼的住户受到牵累。除了凶手,所有的人都是无辜的,却要为此共同承担责任。为凶手背锅,非常冤枉不说,还无法证明自己清白,要背负“疑凶”的嫌疑,何其窝囊!
?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家属可以起诉该居民楼的相应住户,由其共同承担损失责任。女婴的家人,就是选择了这一法律途径。
?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最值得提倡的最优选择。可是,有时候这个“武器”也是把双刃剑。将整栋楼住户全部告上法庭,耗时费力不说,今后可能还要在这小区生活,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邻居,真的值得吗?另外,还有一个一直以来颇有争议的问题:让那些无辜者为此“连坐”承担责任,公平吗?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第87条设立的初衷是两个,一是救济,二是预防。现实中花盆、烟灰缸之类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砸出人命的事情并不罕见。如果没有相应的救济机制,受害人及其家属怎么办?有了“连坐”的规定,就能够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同时也能让更多的人对高空抛物的劣行给予监督和揭发,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社会不断发展,高楼大厦越来越多,高空坠物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城市公害,威胁着市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据调查,高空坠物已经成为城市中仅次于交通肇事的伤人行为。但由于高空抛物的隐蔽性和突发性,具有一定的管理难度。为了确保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必须对此引起足够重视,并拿出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来。
?高空抛物老是“全楼买单”?法律规定有望调整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此作出调整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整栋楼被判赔偿,其中的绝大多数人都是冤枉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拟对此作出调整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简而言之,就是增加了一个“有关机关”的责任,也就是必须依法进行调查、尽最大努力查清责任人,让真正的肇事者来承担后果,不让无辜者受到牵累。
?其实,现实中发生的很多事情和事故,只要有关机关真的去认真查了,查清真相并非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具体到高空抛物而言,现在很多小区和公共区域都安装了摄像头,要强化日常维护、充分发挥其监控作用,一旦出事就可以通过调取监控视频来锁定责任人。原规定中“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说法比较笼统,有关部门没有压力,难免会出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现象。规定调整后,责任明确了、法规更细致了,就为查清责任、破解高空抛物这一日渐凸显的管理难题、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创造了条件,这无疑是一种进步,值得期待。
?最后,我想问一下,四川遂宁的“有关机关”,对“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案进行充分的调查了吗?凶手不是过失杀人,而是涉嫌故意杀人——他(她)在将铁球抛下高楼时,理应预见到由此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有关机关”应当对此刑事立案,穷尽一切侦破手段来追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恰恰是“有关机关”工作不力甚至是无能,才让凶手逍遥法外,才让整栋楼的住户蒙冤受屈为凶手背锅。调查不力,是否也该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