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县检察院对一起醉驾案血检程序不规范
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人可谓源源不断、层出不穷,但作为被处罚重要依据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检测结果是如何得出的呢?其“抽血检测”的程序又有哪些严格的程序性、规范性要求呢?这些都与涉案当事人甚至每个人息息相关。
日前,阜蒙县检察院依据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中的明确要求,对一起违返该规范要求作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论,严格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果断予以排除,对该案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处理,既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彰显了执法司法活动的严谨性和严肃性。
2019年5月1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将被害人白某某撞伤后驾车“逃逸”,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王某某对自己的驾车撞人等行为供认不讳。
这本是一起看似普通而简单的涉嫌危险驾驶案,但阜蒙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却并没有掉以轻心“顺水推舟”,而是仔细审查案件的每一个证据和细节。经过认真审查,发现当事人的“血样提取登记表”中“消毒液”名称一栏中显示的是“酒精”。
办案检察官敏感地意识到这份“血检鉴定”的程序和结论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马上联系了公安机关承办人,调取当时提取血样的执法记录视频。经过反复查看,确认为王某某提取血样时确实使用了“酒精”进行皮肤表面消毒。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中相关规定:提取血液样本时,皮肤消毒剂宜使用不含醇类的聚维酮碘、0.1%苯扎氯铵溶液、0.1%苯扎溴铵溶液、1.0%醋酸氯已定溶液、双氧水(20%)及不含乙醇的碘伏溶液,不应使用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剂。该案“血样”提取过程恰恰违反了上述规定,致使检材提取程序不规范,存在着检材可能受到污染、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精确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等问题。
为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对该份“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结论果断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而该份证据又无法进行补充和完善。据此,承办检察官层报检委会研究同意,对该案依法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纠正违法及另行处理的检察建议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カ、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承办检察官经过细致审查,发现证据存在瑕疵且无法补证,遂依法予以排除,充分体现了检察官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担当,以及勇于发挥检察机关监督纠错职能的细心、耐心和责任心,也为推动和促进侦查机关规范执法、严守程序、提高质量、打造过硬队伍打了一针“清醒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