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空扔消防水带受审:没砸到人,我60多了,蹲不起监狱

2020-09-17 18:22:41 作者: 男子高空扔消

65岁的男子张某为发泄心中不满,酒后接连将两大卷消防水带扔到小区楼下人行道,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明显损坏。9月17日上午,张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北京西城法院出庭受审,并将自己的行为归咎为“酒后无德”。

上午10时许,张某戴着口罩、护目镜,穿着隔离服出庭受审。检察机关指控称,今年6月24日下午,张某在自己居住的小区,明知居民楼下为行人通行便道且停放民用车辆,酒后不顾高空抛物危及路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分别在8层楼和2层楼从楼道窗户向外扔下消防水带2卷,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明显损坏。

对于自己从楼上扔消防水带的事,张某一边承认,一边为自己辩解:“我不是个坏人,我就是法律意识淡薄。”

张某将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归咎于“喝多了,酒后无德”。张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称,他当天独自一人在家喝了半斤白酒,“有点飘”。因为他家楼下有家电动自行车店,平时会吵他休息,还把车停在楼下过道,影响人出行,而且那家店老板给他感觉财大气粗的,他就想往下扔东西,吓吓他们。

在酒精的作用下,张某从自己住的10楼走到8楼,拿出消防栓盒里的消防水带,从楼道的窗户扔了下去。接着,他又坐电梯到2楼,又扔下一条消防水带。之后,他看看没砸到人,就回家睡觉去了。

张某扔下楼的这两条消防水带,两头都是金属制的接口,每盘重量达4.4公斤。

被抛下后一条掉在了人行道中间,另一条一头挂在树上,一头掉在地上。小区的住户拍下了现场视频,立即向物业反映。物业人员报了警,并从小区的监控录像中认出扔水带的正是小区住户张某,随即带民警到张某家中,将其带回派出所。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张某第一次酒后犯事了。2015年,张某就因酒后寻衅滋事被判了半年刑。张某居住的小区物业人员作证说,张某经常喝酒。还有人还看见过他喝多了,被警察送回来几次。

“你知不知道下面会有行人经过啊?”在法庭上,法官问张某。张某说:“过去那是人行道,现在都停着车,我觉得那儿根本没人走。”张某还特别强调,自己扔水带的时候“观察过了,下面没人。”

但小区物业人员的证言显示,居民出入小区大部分会走这条人行道。虽然没砸到人,但知道此事的小区居民反应都特别激烈,希望从严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张某在庭上信誓旦旦地称“想去自首”,但他还没有自首,警察就把他抓获了。检方鉴于张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我的行为确实不对,缺德。如果砸到人,哪怕砸到狗,判我十年我都认,但是现在没有后果……我已经60多岁了,真蹲不起监狱。”张某在庭审最后说:“我上有老下有小,希望法庭能考虑我的岁数,我不希望留下遗憾。”

法庭审理之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延伸阅读:

高空抛物老是“全楼买单”?民法典有了全面规定,这种情况将改善

城市里高楼林立,同时也伴随着高空坠物的隐患。这往往伴随着极大的危险性,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此次民法典对“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明确表态,彰显着坚决守护群众头顶安全的立场,法条中明确物业管理方的责任,也有利于减少伤害的发生。

一颗小小的鸡蛋,从十几层楼的高处扔下也能砸破头骨。而在屡屡见诸报端的案例中,被抛出窗外的物品往往比鸡蛋更有杀伤力。

广东一名仅三个月大的女婴,被楼上扔下的苹果砸中头部导致重伤;贵州一个10岁男孩竟从高空抛下一个灭火器,楼下干活的女子被砸身亡;甚至夫妻吵架还玩起了“飞刀”,菜刀、案板飞出窗外……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结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1200余件,其中近三成案件导致了人员伤亡。

丰台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郭婧芳告诉记者,高空抛物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查明直接侵权人往往十分困难,在民法典出台前,此种行为是依据《侵权责任法》处理。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找不到直接侵权人,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都应承担补偿责任。

此次民法典对这一“连坐条款”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郭婧芳认为,民法典赋予了相关建筑物使用人在先行给予被害人补偿后,可以继续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补偿行为不再是终局,而仅是一种“垫付”,“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将得到改善。

同时,民法典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将公安机关作为查清案件的责任人。郭婧芳认为,这是便于动用侦查手段准确查明侵权人,对其从高空抛物行为从民事赔偿和刑事犯罪两个角度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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