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22日表示,将修订《警察通例》下“传媒代表”的定义。
据香港电台22日报道,新定义下的“传媒代表”是已登记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的传媒机构,或国际认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闻通讯社、报章、电台和电视广播机构,所发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记者、摄影师及电视台工作人员。消息称,有关修订最快23日生效。
目前《警察通例》下的“传媒代表”包括持有报馆、通讯社、电视台及电台所发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有香港记者协会会员证或香港摄影记者协会会员证的记者、摄影师及电视台工作人员。这意味只持有记协和摄影记协所发出的会员证,不再符合警方的“传媒代表”定义。
香港警队佐级协会主席林志伟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强调,警队十分尊重专业媒体记者及其工作,但前提是警方的执法及拯救生命的工作不应受到阻碍,有关采访工作必须与违法行为划清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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