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为骗保把智障儿子推下海,特意乘船到海南作案,警方发现蹊跷

2020-09-29 10:33:39 作者: 父亲为骗保把

骗保触犯刑法

实际上,《保险法》早有明确规定,类似上述故意骗保情形,保险公司不会赔偿,最终的结果是“人财两空”。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这也就是说,类似上述骗保案例中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受益人,保险公司并不会对其进行赔偿。

除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等情形保险公司不赔偿之外,受益人自杀,保险公司也将不予赔偿。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不仅不赔偿,骗保等行为还会入刑。《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实际上,根据媒体公开的资料,上述吉普岛骗保案中,还存在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字的情况。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区块链在反骗保的应用

近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强化推进反欺诈力度,险企也通过各种技术手段防范骗保等道德风险。

2018年2月份,原中国保监会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明确各单位在反欺诈协作配合机制中的职责。中国保信的数据也显示,全国车险反欺诈信息系统自2016年11月28日上线以来,月均查询量近16万次,截至2017年年底,累计助力险企挽损金额达1.17亿元。

北京石景山检察院相关研究报告也提出,车险团伙作案、跨区域作案趋势明显,大多数案件是多人合谋、合作完成,被保险人(投保人)、修理厂工作人员、保险中介代理、保险公司定损员、公估员等人员形成一个复杂的利益链条。而这样有组织的保险欺诈活动,正是近日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打击对象之一。

此外,据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保险欺诈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在组织机构方面,该省保险业和公安部门在省级层面联合成立了“四川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在各市州成立了“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共同打击保险违法犯罪行为。

而2018年的4月2日,深圳保监局与深圳市交警局正式签署《警保深化合作备忘录》。根据备忘录,双方将不断深化在交通事故联动处理、打击骗保骗赔,共同推进警保合作长效机制建设。

除监管之外,保险公司本身就有防范逆选择和保险欺诈的应对机制,包括大数据筛选、个案分析等,保险公司会对具有明显“欺诈标识”的中大型案件投入更多调查力量,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保险业借助大数据手段“反欺诈”取得了一定进步,陆续有反欺诈案件破获的案例出现。

众安保险机构金融部总经理王鹰指出,众安在区块链领域的全资子公司众安科技,建立了一个区块链反欺诈联盟,将信用相关数据上链,通过算法加密解决欺诈问题。

 

(原标题:父亲为骗保把智障儿子推下海 特意乘船到海南作案)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 南国都市报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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