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一份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四川原仁寿县公安局禾加派出所民警王某、辅警刘某,接受当地一家KTV老板罗某性贿赂,在公安机关检查时给罗某通风报信,王某还多次在KTV内吸毒。一审判决王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刘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了解,王某为原仁寿县公安局禾加派出所民警,先后在治安、刑事、交通组工作。刘某为原仁寿县公安局禾加派出所辅警。判决书显示,2018年至2019年5月期间,王、刘二人接受杜某、罗某等人为其提供性贿赂及金钱,明知杜某、罗某等人在仁寿县经营的爱上音乐KTV内有组织卖淫及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对杜、罗等人经营的爱上音乐KTV进行检查时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告人王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系在侦查机关已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经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到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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