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祯皇帝都被迫娶二婚丑女为后,宋朝婚姻并不如你想象那么美

2020-07-15 20:00:14 作者: 赵祯皇帝都被

《宋刑统》在户婚条例中的规定

宋代男子能且只能娶一个妻子,这比以往朝代略有进步,但仍然允许纳妾。这意味着姑娘家即便嫁为正妻,即便运气好遇到了一个称心如意的郎君,还面临着要和其他女子"分食"夫君的局面。

好在正妻地位牢不可破,且受到婚姻法的保护,随便老二老三还是老几怎么施展枕边功夫,永远不能转正提拔。妻、妾、婢的阶层地位不得逾越,如果男子在婚内擅自将妾转为正妻,将正妻降为妾,则要判男子服两年劳役,并恢复正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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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仍旧牢牢占据婚姻的主动,掌有七出休妻之大权。七出指的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任犯一条,丈夫就可以一纸休书将正妻赶出家门。但有三种情况例外,一是有所取无所归,即指妻子无娘家可归;二是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替男方父母服丧三年;三是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富贵的。长久分居可以离婚

宋朝婚姻法最大的进步,是允许离婚,而非绝对的从一而终。

宋律法《刑统-户婚》条例里面详细例举了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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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男家妄冒者……离之",不管哪一方用虚假信息骗婚,一经核实,都要判离婚,并且过错方要服劳役一年。

二是,"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任意一方犯了侵害(杀害等伤害,称为义绝)对方父母、兄弟的情况下,法律要求必须离婚,不离者反而要服劳役一年。

三是,"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纵观宋朝婚姻法,这条最为人性化,意思是夫妻感情破裂(不相安谐),可以友好协商,和平分手,法律不判罪。因此一条,宋朝的离婚率较之以往朝代,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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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名公书判清明集》还记录了一个因丈夫长年不归判女子可以改嫁的案件。说是有一个叫五姐的,嫁了一个男子为妻,后来男子外出为官,长达六年不通音讯,五姐的父亲找到男子商量协约离婚,并退还男子当年所送彩礼。男子收下彩礼,签约画押同意离婚,五姐得以改嫁他人。事后男子反悔,告到官府求复合,五姐拒绝,官府维持原判,准其改嫁成立。

《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的一起典型案件

宋朝婚姻法以唐朝的《唐律疏议》为蓝本,相似度极高,历经三百余年少有改动,但从执行的角度看,宋朝比之唐朝要人性化得多,重情理弱法理,正如上文说到的五姐一案,宋朝《刑统-户婚》中并无明确条例规定,但在判决过程,更多地考虑到了丈夫长年不归、婚姻名存实亡的事实。 但不管怎么说,在人分三六九等的宋朝,女子的婚姻地位仍然是低下的,不平等的。

特此提醒那些欲嫁宋朝男的粉丝们,看清楚,走慢点,别打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