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忠作孝。""孝"从伦理观念转变为政治观念是从汉代开始的。汉代已经将传统的"孝"与"忠"混为一起,简称为"忠孝。"统治者将"孝"的范围扩大到家里长辈,还有君臣之间等等。古代一直都是"家国同构"的封建社会,千千万万个小家便构成了国家,所以统治者也将"孝敬父母"拿来跟"忠君护主"相比较,宣扬两者根本上的统一性。通过采取奖励孝行,以"孝廉"为选官标准,严格处理"不孝罪"等方式,来教化百姓,推动孝文化的养成。在这之下,又将"孝顺父母"升华到"忠于君王,"以此来维护国家的统治。
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古代一直都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在小农经济下,每家每户之间的生产活动都是独立开来的,以自给自足为目标。在这之下家庭与家庭之间是分散开来的,不利于国家的管理。这样一来,国家需要维护好每个家庭的关系,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孝"划分了尊卑长幼的等级,形成了家庭秩序。在这之下,利用"孝"可以作为家庭关系的粘合剂,将一家人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以此来维护家庭关系,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并且小农经济采取的是精耕细作的耕作方式,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力。利用"孝"的法理化维护父母的地位,让父母在农业活动中有主导权,可以安排农业活动的开展。经济是国家的基础,只有维护好小农经济,才可以保障国家的正常运转。
"孝"是贯穿了整个汉代法律,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出于国家统治的需要。孝的法律化对后代有着重大的影响,在唐律中"不孝"乃是重罪,在《大明律》中,不孝的罪名有"恶逆、不孝," 属于"十恶。"在清朝,不孝独立的罪名,视情节的轻重,可以判处"笞杖徒流死"等刑罚。除此之外,"孝"也影响着"复仇之风。""为父母复仇"而杀人在古代法律上犯人是不用处以刑罚,那一种行为是被法律认可的,因为这是孝道的一种体现,导致了在之后的整个复仇之风十分盛行。总的来说,汉代"孝"被纳入法治的轨道,"孝"向法律层面渗透。支撑着封建会的亲亲、尊尊原则;同时,在家国一体的封建政体下,孝与法共同担负着维护封建等级秩序和君主乾纲独断的政治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