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专门管理皇族事务的宗人府,真的有那么大权力吗?

2020-09-07 20:37:44 作者: 在清朝,专门

在中国古代史中,但凡封建王朝都建有专门管理皇族事务的机构和相应官员。例如汉高祖时期初设宗正府,北齐设立宗正寺,并被唐宋一直沿用,明太祖时期初设大宗正院,是明清时期宗人府的前身。

顺治九年(1625)年清沿袭明制设宗人府,长官设宗令一人,亲王或者郡王中选充。宗令以下设左宗正一人右宗正一人,由贝勒或贝子兼摄。左宗人一人右宗人一人,从镇国辅国公或将军中选取,且官员任命由宗人府拟奏请旨。宗人府官员设置,从其设立时起至清末并没有大变化。

清代对宗室集团的管理,有其自身独特的制度

清代将其宗室划分为左翼和右翼,每翼被划分二十族。每族设统理族务的族长一名,又根据各族人丁多少设教长一到三名不等。然而觉罗左翼设有十一名族长,右翼有二十九名族长。

康熙十二年(1673年)宗人府设立左右司,掌管宗室觉罗左翼右翼所有事务,是宗人府的重要机构。

《大清会典》中曾明确指出宗人府的职责为:“掌皇族之政令”然而所谓的皇族之政令,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对宗室成员的司法审判权。

在清初顺治康熙二朝,对宗室觉罗案件,宗人府拥有完整的司法审判权。清代宗室法规既是国家的法律,也是军法,更是规范宗室成员的家法,具有三法相通的特点。自宗人府成立后,宗室成员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则都统一归于宗人府主稿审理或陪同审理。

宗人府对宗室成员的司法审判权被逐步压缩

然好景不长,自乾隆朝之后,宗人府对宗室成员的司法审判权被逐步压缩,并将该权利转移给户部及刑部。乾隆以后,宗人府审理宗室觉罗案件有如下四中情形:

1、宗室户婚田土案件:由宗人府会户部审理。由宗人府主稿。

2、宗室人命斗讼案件:由宗人府会刑部审理。由宗人府主稿。

3、觉罗户婚田土案件:由户部会宗人府审理。由户部主稿。

4、觉罗人命斗讼案件:由刑部会宗人府审理。由刑部主稿。

由上述的规定中可以发现,但凡有宗室的民事案,由宗人府主持并会同户部审理,觉罗的民事案件则由户部主稿会同宗人府审理,涉及宗室的刑事案件由宗人府主稿会同刑部共同审理,觉罗的刑事案件由刑部主稿并会同宗人府共同审理。

清早期的宗人府对宗室觉罗的民刑事案件有着绝对的司法审判权

然自光绪以后,宗室觉罗的民刑事案件均有户部、刑部主稿并会同宗人府审理。宗人府自成立时起便拥有的司法审判权被逐渐削弱,其主要职责也偏向掌管皇籍,修改玉蝶,记录宗室成员与皇帝的血缘关系,排爵位,分亲疏尊卑。关于宗室人命斗讼案件之审理,例如:

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十二月十五日,宗人府为闲散宗室儒富砍杀其家人筐儿,拟枷号三个月,鞭一百,械系拘禁家中。上曰:著从宽免治罪。

关于觉罗户婚田土案件之审理,例如: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宗人府所题,觉罗海敦妻寡妇,因伊叔公原任护军参领富尔敦青年退任,私住喝礼处去,将所卖房银又不给伊等因叩阍。查系情真,拟将富尔敦枷号两月,鞭一百,发往黑龙江一疏。上曰:富尔敦适又叩阍。将本发回,一并议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