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的法律都是严苛不讲理的吗?这里有两个奇葩的“从轻”理由

2020-09-07 20:36:09 作者: 古时候的法律

封建时期的天下是统治者一家之天下,尽管有众多才能卓越的人辅佐,有各种制度制衡君权,但只要皇帝稍微“任性”一下脑洞大开,就会诞生一些有趣的制度。

(元世祖忽必烈像)元朝笞杖刑——陛下跟天地商议了,他们仨各饶你一下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谓之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谓之杖刑。

上文是元代史书中关于笞杖刑罚的记载,其刑罚数目从七到一百零七不等,以十为单位逐级递增,五十七以下是笞刑,六十七以上为杖刑。奇怪的是,其他朝代无论笞杖还是鞭刑具体数目都取整数,怎么元朝独树一帜?又为什么不是其他数字而偏偏是“七”?

元朝的统治者表示,那是我们对平民的一种仁慈,别人打十下,我们打七下,很宽容了。例如《草木子》中记载:元世祖忽必烈建国后下令创制刑罚,对所有被判处笞杖刑的囚犯“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逢十减三,所以出来“七”这个尾数。

有人猜想“七”可能是古代蒙古族的吉利数字,但蒙古族更喜欢有很多特殊意义“三”和“九”,这个说法显然没太有说服力。

另一种说法是这种特别的规定来自对过去中原法制的继承。纵观整个中国的历史,非整数的刑罚数目虽不常见,但也不是无迹可寻。宋朝实行的“折杖法”中,有“脊杖十三”、“脊杖十七”、“脊杖十八”的规定,相对来说打十七下既不会轻到让犯人不痛不痒,也不会重到把人打死打残。也许元人正是在此基础上发展创新,最后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文化。

(明太祖朱元璋像)宝藏明大诰——想从宽处理,自首吗?立功吗?家里有明大诰吗?

明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时期的特殊法律规定,为的是从重处罚犯罪,其中有百分之八十的条目专为惩治官员而设。明大诰不仅增加了许多《大明律》没有规定的法外之刑,还恢复了许多被废除已久的残酷刑罚,这两种行为都属于法制的倒退。

与更加正式的《大明律》相比,大诰中多为朱元璋亲自处理的案例,案例之后是就具体事实创设的专门法律规定,还有皇帝本人对臣民的训导。然而因其所用“剥皮、凌迟”太过血腥残忍,与历史发展大势相悖,朱元璋去世后明大诰即被束之高阁。

(明大诰图)

有趣的是,朱元璋的理想状态是家家户户都有一本明大诰。如果你犯罪了,拿不出明大诰恐怕在劫难逃,若是拿得出来,犯流罪以下可减刑一等处罚!有了这种规定,明大诰的发行量肯定不低。甚至到了许久不用大诰的明朝末年,皇帝们看在它是太祖心心念念之物的份儿上,谁家拿出一本来仍旧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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