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洪武九年,明初四大案之一的“空印案”案发,轰动朝野。
但事情的起因,实则却并不像其他诸如郭恒案、蓝玉案、或者胡惟庸案那样严重,要么是很严重的贪污、要么就是干脆直接意图谋反作乱了。
众所周知,封建时期的政权统治者为了能够清晰地看到各地的发展状况,或者地方官府要向朝廷汇报某些事情的时候,往往都会以文书的形式向朝廷提交报表。
而空印案的原因便是在地方官府向朝廷提交文书并押送一年的“税收粮饷”之时出了错。
由于来往路程不近,银两啥的还好说,粮食等其他东西却十分容易腐烂,这就导致到地方后的实际数据往往与提前确定好的数据不一致。
审核那一关自然过不去,除非再次返回出发地重审。
所以,在空印案发之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也为了提升行政效率,就有不少官员都是提前就在空白的文书上盖好大印,等到地方核算清楚以后才填上实际数据。
相信大家不难发现,这种做法虽然违规,但初衷也只是官员为了提升行政效率而衍生出的省事之举。
可到了朱元璋这里,却认为这种做法是承袭自元朝的弊政,官员都是为了谋利,所以这才下令处罚跟这件事有关的相关官员。
官员借“印记”舞弊
因为这种提前盖好印记,然后到地方再填上数据的行为,其实就跟现代签合同之时,还没有看到合同的时候就盖上了公章差不多。
意味着在此期间,当朝统治者所知道的数据也就只是各部统计上来的实际数据,至于原产地的产量到底是多少,或者说路上发生了多少损耗什么的完全不清楚。
而且这还是正常汇报的情况。
万一各部的官员再和地方官勾结,发生一些伪造文书、或者是虚报数据的情况怎么办?那可就连实际情况到底如何都不知道了。
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明太祖朱元璋便于洪武十五年提出了一个把印记一分为二,预防乱发文书的考核监察制度,也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半印勘合制度”。
半印勘合制度预防官员舞弊的实质
其实说白了也就是统一文书格式,将原本混乱的文书纸张什么的进行了标准化,转而由明朝内府统一发放。
而且在发放之前,还会提前盖上一个内府专用的官方印记,当然,这个印记也不像以前那样整个印记都放在同一张纸上。
而是“以簿册合空纸之半,而编写字号,用内府关防印识之,右之半在册,左之半在纸。”
继而把拥有一半印记的“册”按编号直接发放给地方,然后另外一半印记所在的纸则留于内府。
如此一来,如果六部等机构需要下发文书的时候,也只需要到内府领“纸”,然后如实填上所办之事再下发给地方官府即可。
等到了地方以后,地方官府可以将纸上的编号、印记啥的跟“册”上一一对应,能对得上便实施,对不上则驳回。
光是这一点,就基本上杜绝了“文书造假”的不良现象。
然后等地方官府把那个“册”填满以后,还必须要重新发回“内府”,由内府一一核对,说白了也就是另外加了一次审核。
虽然这个过程看起来极为繁琐,但限量的“文书纸”,无疑大大降低了明朝官僚滥发文件、或者出事后互相扯皮的情况的发生,同样能有效提升行政效率,更别提还基本杜绝了“伪造文书”的不良情况。
对明朝预防官员相互勾结、营私舞弊等方面无疑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毕竟等到了内府核对之时,只要所办之事对不上、数据对不上、亦或者册上的编号、印记与纸上的编号、印记对不上,就都可以很轻松的找到需要担责的那个当事人展开调查不是吗?
与此同时,收回到内府的“册”,无疑也能让朝廷对于政策的推行状况做出一个相对客观的评价,继而决定下一步该继续还是该调整修改,对明朝政治体系的完善所造成的影响不可谓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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