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胜吴广大泽乡起义,开农民起义之先河,可谓是人尽皆知,在《史记·陈涉世家》中写的很清楚,陈胜吴广起义起初的动机是“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于是,“天下云集响应,赢粮而景从。山东豪俊遂并起而亡秦族矣。”
陈胜吴广策划起义的起点是“失期,法皆斩”,这一理由看起来无懈可击,毕竟吴广自己都说了“等死,死国可乎”,陈胜简单思考一下自然是“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上图_ 陈胜吴广起义
但是1975年以来,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了一千一百多枚竹简,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等。根据这些法律,我们发现秦朝的法律,似乎并没有到迟到即斩首的地步。
在《秦律十八种·徭律》中,我们发现了如下记载:“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 (也),及诣。水雨,除兴。”
这话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服徭役迟到个三天五天的,口头批评一下就行了,也就是说,迟到六天或者十天,罚一个盾牌钱,迟到十天以上,罚一个甲胄的钱。至于前面的“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这话的意思是,干脆没来,罚两甲。
而最重要的一句是最后的四个字“水雨,除兴”。这四个字是什么意思呢?其实就是遇到大雨,免罚。
也就是说,陈胜吴广他们根本不会受到处罚,即使有,也不会是死刑。
上图_ 秦律是中国秦代法律的总称
但是陈胜吴广是什么反应呢?他俩聚集了所有人并发表了一番演讲:今天我们遇到大雨,已经延误了时间,延误时间按律当斩,就算我们侥幸没有死,戍边而死的也是十之六七,大丈夫不死就算了,死了就要有大名声,王侯将相,难道是天生的吗?
“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假令勿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且壮士不死则以,死则举大名耳!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史记·陈涉世家》”
不止如此,他还伙同吴广在鱼肚子里塞入写着“陈胜王”的字条,在草丛中假装狐狸呼喊“大楚兴,陈胜王”。如果这么一想,陈胜吴广的用心简直昭然若揭,他们利用大伙对所谓的“失期当斩”的恐惧,对追随陈胜功成名就的向往,有意的散播谣言捏造事实,忽悠众人走向了造反之路。
上图_ 陈胜吴广起义进军路线
当然,陈胜吴广的下场也是非常的广为人知,当时确实是天下云集响应,但这些响应者往往“善始者实繁,克终者盖寡”,而陈胜吴广本人更是“猝然而兴,暴起而卒”。
那么,这么一看,陈胜吴广其实就是个野心勃勃的阴谋家,有意的通过煽动、诱导、裹挟等手段引导了这一场所谓“群情激愤的”农民起义来实现其野心。
“假如遇到大雨而耽误了时间,处罚首领是正常的情况,但将全体人员全部斩首,这的确是非常残暴的法律;究竟秦朝是不是有这么一条残酷的法律?陈胜的话是不是真的有秦朝的法律作为依据?司马迁在记载的时候并没有说明陈胜的话是出自秦朝哪条法律;由于秦朝的法律被汉朝当局全部毁掉,司马迁也难以从秦朝的法律找出依据。因此这段没有依据的记载就成了秦始皇‘残暴’的一个重要的依据。”——引自磊光《陈胜吴广起义,本身就是一个阴谋》
这一说法自从对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出土以来就被提出,而且一度十分流行。
上图_ 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葬中出土的秦简
那么,这一说法是真的吗?陈胜吴广真的是野心勃勃的阴谋家吗?
其实这件事并没有那么简单,即使在目前的学界中也还是各执一词,没能够盖棺定论。其实这件事的复杂之处,就藏在陈胜的演讲之中,我们再回来看陈胜的演讲
“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假令勿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且壮士不死则以,死则举大名耳!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请看,最为关键的两个字就是“戍死”,很显然,戍就是戍卫边疆的意思,因此,陈胜吴广们所应的并非是一般的徭役,而是军役。之前指出的秦律,可能并不适用于军役。
目前出土文献中,有关秦汉的军法的内容譬如银雀山竹简《兵令》及《尉缭子·兵令下》,从这里来看,陈胜等根据“后戍法”,来看确实有罪,他们的行为是“内地戍卒应征戍边却未能按时抵达戍所”,应当使用军法而非徭役法。
上图_ 秦代的士兵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的庄小霞先生,写过一篇论文叫做《“失期当斩”再探--兼论秦律与三代以来法律传统的渊源》。在这篇论文里很清楚的介绍了“失期当斩”这一军法,这一军法并非是秦朝独有,从战国开始,各国就有如此军法了,在军队中令行禁止是基本的要求,部队未能按照指挥按时到达规定地点,延误战机,按律“皆斩”。直到汉朝,这一军法依然还在使用。
其实在司马穰苴列传中就能看到相关的记载,“召军正问曰:“军法期而后至者云何?”对曰:“当斩。”庄贾惧,使人驰报景公,请救。既往,未及反,于是遂斩庄贾以徇三军——《史记·司马穰苴列传》
这位叫做庄贾的将军来晚了,司马穰苴问军正“约定了时间却来晚了,军法应当如何处理呢?” 军正很自然的回答“应当斩首”。显然,“失期当斩”在最起码战国时期就已经是军中的规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