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酷刑、水德、焚书、坑儒,秦始皇全方位打造专权制度

2020-10-09 18:28:58 作者: 郡县、酷刑、

秦朝的官秩,即官阶等级和俸禄,实行的是秩石制。这就是以“石”的数字表示官阶,依照不同的官阶等级授禄。如秦统一前夕,因吕不韦事件的牵连,一些官吏被迁往房陵,其中就有“六百石”、“五百石”之官。全国统一之后,大约仍沿袭此制,但官吏的等级差别,以及不同等级官吏的俸禄,今已无法确知。

总之,秦在统一全国之后,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一套完整的、崭新的政治制度,开创我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统治,为我国2000年的封建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

02、秦朝的统驭之术:水德至上 严酷刑罚

秦始皇在全国统一之初,首次实践邹衍学说,推论“五德终始”之说,正式利用它作为强化皇权的手段。

“五德终始”是战国时期阴阳家邹衍创立的学说。“五行”指金、木、土、 水、火五种物质元素,曾被用来说明宇宙纷繁事物的构成。邹衍利用五行相克的原理,即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终而复始,附会社会政治历史,创立“五德终始”说。

根据这种学说,“五德”即五行之德,指金德、木德、土德、水德、火德等,认为古代帝王将兴,必居其中一德,上天还将显现祥瑞,以符应示知人们。历史依照五行相克的顺序,终而复始,成了改朝换代的现象。

在战国七雄角逐的时代,这种学说作为诸侯割据称雄、争夺天下的舆论工具,深得一些诸侯国君的信仰。尤其是战国后期,诸侯国地位逐步升级,大有并吞天下、取代周朝的势头,因此这种学说备受推崇。后来,邹衍的学说被燕、齐方士所利用,成为与神仙术结合的混合体,流行于秦汉时期。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有人兜售“五德终始”说,声称黄帝得了土德,“天”先显现黄龙地螾(蚯蚓)为符应,颜色尚黄。夏禹得了木德,取代黄帝的土德,“天”显现草木繁盛,秋冬不凋零为符瑞,颜色尚青。商汤得了金德,取代夏朝的木德,又有银从山里流出为祯祥,颜色尚白。周文王得火德,取代商的金德,则以赤乌为符应,颜色尚赤。如今秦统一中国,取代了周朝,这是水德克火德。早在540年前,秦文公东猎汧、渭之间(今陕西宝鸡县东),曾经获得黑龙,便是水德的符瑞屯很显然。

这里的“天”、人之间,可以感应相通。“天”依照五行相克的原理,决定朝代的更迭,支配帝王的兴废,所以秦朝取代周朝,乃是合“天数”的结果。秦始皇即皇帝之位,也是“天意”所属了。

这顶由“天”加冕的桂冠,比起秦始皇自封“皇帝”的尊号,更加神圣而具有权威性。于是,世俗的专制皇权被神化了;秦取代周朝的历史地位,也被“正统”化了。

在秦王朝建立之初,这种学说对于维护统一, 争取六国民心归附,无疑是极好的舆论宣传。虽然它的“五德转移",天命无常的思想内涵,与秦始皇希望帝位“传之无穷"的欲望相悖,但是现实更需要借助“天”神化皇权。

因此,秦始皇根据邹衍的学说,确认秦朝为“水德”之始, 并依照“水德”进行改制。以“水德”尚法为根据,推行严酷的法律制度。根据“五德”说,秦为“水德”之始,“水主阴,阴刑杀",因而尚法严刑,便成为据“水德”改制的主要内容。

这不仅符合秦尚法的传统,与秦始皇的法治思想也极为一致。司马迁称秦“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恰恰是秦始皇借五德之说,行尚法之实,以严刑峻法强化皇权,巩固中央集权制的具体反映。

为了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秦始皇明法度,定律令,对原有的秦律进行修订,在全国颁行统一的法律令。修订后的秦律,现已散佚,无法了解它的全貌。但从现存有关的文献,以及出土的部分秦律,仍然可以窥其繁酷的特点。

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1000余支秦简,多数是秦的法律文书,大约写于战国末年至秦朝初年期间。它们所反映的是秦王政继位以来,及至秦统一初期的某些法制内容。简中抄录的法律条文,只是秦律的一小部分,但律名多达29种,表明秦律种类繁多。

这些律文涉及的面相当广,包括农田垦种、山林保护、牲畜饲养、粮草管理、货币流通、物资管理、手工业生产、徭役征发、刑徒使用、军爵赏赐、官吏任用、保举子弟、 从军劳绩、府库收藏、傅籍法规、 征发戍边、对游士的限制,以及官营手工业产品的评定等等。

律文的内容明确,规定具体,有的近乎琐细,这里试举一例。如《廐苑律》 规定:“在四月、七月、十月和正月评比耕牛。满一年,在正月举行大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田啬夫酒一壶、干肉十条,免除饲牛者一次更役,赏赐牛长资劳三十天;成绩低劣的,申斥田啬夫,罚饲 者们资劳两个月。如果用牛耕田,牛的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又在乡里中举行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里典资劳十天;成绩低劣的,笞打三十下。”

类似的法律条文,作为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在秦简中比比皆是。这类秦律不管是它的种类,还是律文的细节,都体现了"繁"的特点。这表明秦律作为秦统治者的意志的体现,全面贯彻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并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系统的法制体系。

秦律的另一特点,是以“酷”著称。秦律的核心是刑法。它承袭商周时期的五刑,即墨、劓、剕、宫、大辟,并在它的基础上加以发展。五刑可归纳为死刑和肉刑两类。秦朝的刑罚,包括死刑、肉刑、罚作、迁刑和赎刑,共计五类。每类根据不同的论罪方 法,又可分为若于不同的刑种。

第一类,死刑。见于史书记载的,仅刑名即可分为斩、戮、 磔、弃市、枭首、腰斩、生埋、赐死、夷族等十余种。

斩,指斩首。如秦朝时,凡戍边失期者,“法皆斩",即以斩首论处。

戮,也是斩首极刑,但受刑方法不同。秦简《法律答问》 载,"戮”指“生戮,戮之已乃斩之”,即先施刑辱示众,而后斩首处死。秦二世曾沿用此刑,将“六公子戮死于杜” (《史记· 秦始皇本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