磔,即车裂、体解。这是古时分裂肢体的酷刑,商鞅即受此刑罚。秦王政以来沿用未废。
枭首,斩首而悬首于木上。秦平息嫪毐叛乱,其党羽20人均枭首处死。
弃市,在市井当众处死,与腰斩同是古刑种。前者如 “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后者如李斯论腰斩于咸阳市。
赐死与夷族,也是秦国的旧刑种。秦二世时,赵高设谋杀害扶苏,就是"赐剑以自裁"。李斯被杀之后,他的家族则"夷三族" 。
生埋,又称坑杀。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 460余名犯禁的儒生,均被坑杀于咸阳。
第二类,肉刑。这是指亏残肢体一类的刑罚,包括黥、劓、 刖、笞、宫等,原是商周时期常见的刑罚,秦朝仍然广泛使用这类刑罚。
黥,在面额上刺刻涂墨,即墨刑。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李斯奏请焚烧《诗》、《书》,令下30日不烧者,黥为城旦,就是袭用这种刑罚。又据《史记· 张耳陈馀列传》载,秦朝范阳令“黥人之首,不可胜数”,可见这是常用的刑罚。
劓,割鼻;刖,断足,都是摧残肢体的酷刑。
宫刑,又称腐刑,男子割势,女子幽闭,是破坏生殖机能的刑罚。
笞,笞打。笞刑是肉刑中比较轻的刑罚,但云梦秦简有“熟笞”的条文,则受刑者被笞致死或致残,就很难避免了。
第三类,罚作,即劳役刑。这是对犯轻罪者罚以服苦役的刑罚。罚作刑可分为如下几种:
01、髡钳为城旦、舂。髡钳,即剃发并加以刑具,男为城旦,即筑城,女为舂,即舂米。
02、完城旦、舂。 完,即不髡钳,仅服筑城、舂米的劳役。
03、鬼薪、白粲。男为鬼薪,即为祠祀採薪;女为白粲,即为祠祀择米。
04、司寇、作如。司寇,即伺寇,男子罚往边地守备,女作如司寇。
05、戍罚作、复作。男戍罚作,即罚往边地服劳役;女复作,即作于官府。
上述各种罚作刑的刑期,因限于史料而无法确知。然而“汉承秦制”,惠帝即位之初,罚作仍在实行。《汉书· 惠帝纪》注引应劭语,城旦、舂为“四岁刑";鬼薪、白粲“皆三岁刑”。髡钳城旦、舂,比城旦、舂为重,刑期当在四年以上,《汉旧仪》称,“皆作五岁”。又司寇、作如司寇,“皆作二岁”。戍罚作、复作最轻,刑期“皆一岁到三月”。汉初承袭秦的刑制,则秦朝各种罚作的刑期,大约与汉初相仿。
第四类,迁刑。又称徙谪,即流放。这是将有罪吏民放逐到边远地区的刑罚。如秦王平息嫪毐叛乱后,曾将其舍人4000余家,徙迁余房陵。三年后,吕不韦饮鸠自杀,其舍人被迁房陵者,亦非少数。
第五类,赎刑。这是以交纳财物赎罪,借以减免刑罚的一种变通形式。在云梦秦简中,有赎死、赎宫、赎迁、赎黥、赎耐的记载,即从耐刑以至于死刑,均可用财物赎罪。
秦朝的刑法严酷,刑种繁多,对于维护皇帝权威,巩固政权,起了积极的作用。秦始皇在全国统一伊始,首先借 “五德”说从神化皇权、以法制强化皇权两个不同方面,加强中央集权制的统治。这就是尚法的秦始皇所以“朝圣”邹衍,青睬“五德终始”说的原因所在。
03、秦朝的文化专制政策:焚书坑儒 禁止私学
秦始皇在全国统一之后,实行中央集权,推行一系列法教政令,引起朝廷内一些人的非议。这种不同政治主张的争论愈演愈烈,终于发展成公开的斗争,并演成震惊全国的焚书事件。事情的引发还是围绕政治体制问题而展开的。
关于秦朝实行何种政体问题,秦统治集团内部分歧严重。前述早在秦朝刚刚建立之时,持不同政治主张的双方,曾经有过一番较量。但是这种分歧一直没有消除,因而引发成公开的斗争。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在一次宴赏群臣的酒会上,仆射(博士之长) 周青臣盛赞立郡县,废分封,颂扬秦始皇的威德前无古人。这时,博士淳于越指责周青臣为“面谀",认为不恢复分封制,就无法使秦的统治长治久安。
李斯针对淳于越的言论,称述“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 自古因时代不同,治理方法也随之改变。如今天下已定,法令统 一,儒生“不师今而学古”,指责当世,惑乱百姓。他们以私学诋毁法教,指摘朝政法令,“入则心非,出则巷议”,甚至造谣诽谤。这种现象如不禁止,必将削弱皇帝的权威,臣下结成反对的派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