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古代数量很少的官吏就能治理一个县?专家:我们陷入了误区!

2020-10-16 19:31:01 作者: 为何古代数量

在历史上,一个县的行政管理人员确实不会像现在这样繁多,但绝对不会大家心中所想的那样十几个官吏就将整个县的事情都给管完了——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古代的时候一个县里面可能就十几个官,但吏就比较多了。根据每个县城的大小和富裕程度不同,吏的人数也有所不同,多的能够达到上千人少的也有上百人。

什么是官?什么是吏?

在很多人的认知里“官吏”其实指的是一类人,也就是指“朝廷命官”,不过在实际上官吏是两类人,官是官,吏是吏。

如果将官比作是正式工的话,那么吏就是正式工所聘用的一些临时工。他们的工作就是协助官员执行朝廷下达的命令,处理一个县里面出现的任何问题,从而保障一个县的正常秩序的维持。

按照明清时期的官员制度来说,一般普通的地方县令都是七品官,州府省会的地方县令是六品官,京城县令可能会由某个王亲贵族直接担任了。

——在一个县衙之中,除了县令之外还有县丞,主簿,教谕,训导等,这些官员一般对应的都是从七品或八品,九品。

将以上所说的这些官职对应到现在应该分别是县长,副县长,县机关资料管理科科长,县教育局局长以及县警察局局长。

这些人都是登记在当时朝廷的官吏名册之中,享有朝廷直接发放给官员的一切福利,因此这些人也可以称之为是“朝廷命官 ”,用现在的话说他们就是国家政治机关里面的正式工。

古代的时候虽然人口稀少,但一个县少则也有几万人,一般的县也达到十几万人,繁华的县甚至可以达到数十万人。仅仅有这十几个官员根本不可能说管住几万人到几十万人的一个县。这些人若想管理好一个县必须请一些帮手,这些请来的帮手也就被称之“吏”。

当然吏也不是谁说当就当的,一般都是来自于两个渠道。

1、一种是当地有权有势之人。

前面所介绍的这些“朝廷命官”大多都是朝廷直接任命过去的,这些官员先到一个地方上任人生地不熟,无权无势也无人脉,若想管理好一个县根本不容易。

别的不说,仅收税这块工作他都无法完成,毕竟“刁民”还是比较多的,因此官员必须依靠本地一些有势力之人帮助自己完成税收工作,而这个时候就需要吏出场了。

虽然吏的级别要比官员低,但毕竟他们是百姓的直接管理者。在平时的税收和办案过程中,通过一些小手段总能办赚的盆满钵满——尤其是在明朝末期的时候,基层吏虽然看着级别低,但却是一个肥差。

2、第二个就是来源于官方委派的。

在明朝时期为了照顾一些没有考上皇榜的考生,解决一下每年科考任命的压力,将一部分成绩差不多但落榜考生分流到地方去做吏。这样一来可以缓解每年科考的压力,另外一方面也防止某个地方吏势力过大压过当地官员。

一般来说,这些国家包分配过去的吏做的都是一些文职工作,而那些出力气的吏都是由本地人做。吏虽然没有被直接记入到国家官职系统里面,但国家也会以办公费的名义给他们发放一部分的俸禄。

其实即便不发钱愿意作吏的人也非常多,毕竟无论是税收还是办案中间都可以捞到很多油水。

为何人少还能治理一个大区域?

不过总的来说,古代公务员占的比例仍旧还是比较小的,但这并不是因为古代的时候工作效率高,而是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决定的因——为当时每个县官府的工作量并不是很大,一般来说也就是治安,税收,判案。

而且在古代的时候,农村一般还有一个保甲制度。

所谓的保甲制度也就是每十户老百姓组成一个甲,每十甲组成一个保,甲长和保长都是由大家共同推选出的一个小领导,通过保甲制度形成一个金字塔的管理模式。

保长在当时严格的来说也应该算是一个地方吏,他们可以享受到国家发放的工资,只不过非常的微薄。至于甲长是没有任何待遇的,不过有些时候如果保长得到的红利较多,为了能够让自己以后的工作好做,会适当的给甲长们分一点。

保甲制度的本质是为了抵御土匪,避免出现老百姓有人犯罪的一种连坐制度。

如果每一个“甲”里面有一个人当了土匪,其他人并没有及时举报的话,另外九家人就会按照同一个罪名定罪。同样如果在十家人中有一个人犯了罪,其他人藏着不报的话,也会按照同等罪名定罪,通过这种相互监督彼此关联的方式降低整个社会的犯罪率。

如果要是有山匪来袭的话,由保长带领着甲长共同组织一个地方性小武装进行抵抗。如果百姓中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案件,也是有保长负责处理,倘若对于保长的判决不服的话,他们也有权利向县里去告状,一般情况下保长还是可以将所有的矛盾给处理掉的。

如果真的出现了人命官司或者说涉及金额过大的案件才会惊动到县衙。就算这些案件闹到县衙,一般情况下官员也根本不需要亲自去处理,他们只需要负责审理判别就好了,调查取证的工作会由吏去完成。

除非有一些特别大的案子会有训导或主簿带领着人过去亲自调查。但是这种案子非常少,一般来说几万人的县一年都未必会出上几起。古代的时候交通也不方便,信息也不方便,真正闹到县衙里面的案子更是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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