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口以下给米一石,六口以下给两石,七口以下给三石,如给粟,准米计折”
,即三口以下的家庭最多只能借贷一石的粮食,六口以下的家庭最多只能借贷两石的粮食,七口以下的家庭最多只能借贷三石的粮食。
二、农业借贷。唐代的义仓经过百年的发展,其开始不再局限于“备灾荒”,自唐中期后,正常年岁时,若农民的粮种不足,亦可向义仓借贷粮种,如潘孝伟先生所说:
“义仓农业借贷的职能无疑是唐朝的首创”
。
唐代的农业借贷是没有任何的利息的,据《册府元龟》所载:“开元二十年(732),(唐玄宗)制曰:
天下诸州每置农桑,令诸县审责贫户应粮及种子,据其口粮贷义仓,至秋熟后照数征纳
”,即农桑春播之际,贫困农民若缺少粮种耕种,则可向所在地的县官申请农业借贷,而县官审查合格后,农民就可从义仓中借出其所申请的对应数量的粮种,之后在来年的秋收之际,借贷的农民只需将去年所借的粮种归还即可,无需支付额外的利息。
三、平衡粮价。唐朝的义仓除了有赈贷、农业借贷的用途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用途,那就是平衡全国的粮价。众所周知,无论是水灾、旱灾,还是蝗灾等自然灾害,它们对社会造成的最大的威胁无疑就是
造成全国粮食出现严重的短缺,及粮价大幅度增长的问题
。因此,在灾害年间,若是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遏制,那么势必就会让社会出现动荡,甚至是引起兵变,所以如何解决以上这两个问题,就是当朝者在灾荒年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唐代,唐廷解决以上两个问题的其中一个方法就是利用义仓来平衡全国粮价。当时,一旦出现粮食短缺,或粮价波动巨大的问题,唐廷就会主动的卖出各地义仓中的粮食,以此来平衡各地市场的粮价,从而避免
“谷贵伤民”
问题的出现。
与此同时,唐廷卖出的义仓谷的价格也十分低廉,
多以市场均价的一半出售
,如长庆二年(822年),江淮地区旱灾不断,米价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于是唐穆宗下诏:“宜委淮南、浙东、宣歙、江西、福建等道观察使,各於当道有水旱处,以常平义仓斛斗,据时估减一半价出粜,不得令豪家并籴,使其必及贫人”。
综合而言,唐代的义仓对于维护唐朝统治的稳固却是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如依靠于义仓的“赈贷”,唐代的无偿赈给和无息借贷都是
“着眼于灾民生产能力的切实恢复”
,在那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时代,一旦出现灾荒,如果仅仅只是依靠灾民的自救,则最终的结果就只会是民怨沸腾,民变四起。
因此,当朝者要想稳定对于天下的统治,他们就必须出手干预,而对于唐廷来说,依靠义仓来进行的“赈贷”无疑就是最为有效的方法,无偿赈给配合着无息借贷,这种方法无疑可以大大增强小农经济抵御灾害的能力,同时还可加快灾民生产、生活的恢复和重建,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灾民的农业生产活动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有效的恢复。
再如同样依靠义仓来进行的农业借贷。由朝廷推出的农业借贷,一方面,因为此借贷是无息的,受灾农民无需支付高额的利息,因此这种借贷的出现显然是
可以减轻受灾农民的负担,从而有利于灾后农业生产的恢复。
另外一方面,由义仓为后盾的农业借贷,
它还可抑制富户对于农民的剥削行为,从而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
在唐廷没推出农业借贷之前,农民若缺少粮种,则只能是向那些富商借贷,但跟富商借贷,农民就需承担高额的利息,一旦来年还不上,他们轻者破产,重者家破人亡。而一旦农民被逼的破产,走投无路下,他们势必是会做出一些扰乱社会秩序的事情,甚至是动摇当朝者对于天下的统治。而唐廷所推出的这种无息的农业借贷就可让农民避免去富户去借贷,从而也就避免了农民被富户逼的家破人亡的事情的出现,如此也就能稳固唐廷的统治。
当然,义仓虽优点多多,但正所谓
“黄金无足色,白璧有微瑕。求人不求备,妾愿老君家。”
,凡事都不可能是完美的,总有缺陷,而这点对于唐代所置的义仓来说亦也是不例外的。唐代的义仓最明显的缺点主要有两点,
其一是救济范围有限,其二是赈给效用不足。
首先是救济范围有限。唐代义仓初设之时,唐太宗虽下诏诏“天下州县并置义仓”,但在实际的建设当中,唐廷并没有在全国的州县中都置义仓。在当时,唐廷为了方便接下来对义仓的管理,他们多只在交通便利的州县置义仓,而一些交通不便利的州县,如处在边疆的州县,唐廷多不会置义仓。也就是如此,当灾荒年到来时,其位于义仓周边的州县虽然能得到有效的救助,但那些因交通不便宜而未设置义仓的地区却是很少能得到有效的救济。
同时,在当时,唐廷在借助义仓赈给灾区时,他们并不是对所有的灾区都进行救济,而是有所偏倚,对于京畿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军事重镇,唐廷会大力进行救济,而对于边疆地区、经济落后地区等,唐廷虽会救济,但却不会大力去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