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仓:唐代用于“备灾荒”的粮仓,其存在大大稳固了唐廷的统治

2020-10-22 21:37:30 作者: 义仓:唐代用

《管子·牧民》曾言: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粮仓中堆满了粮食,人们能吃饱穿暖,不会挨饿受冻,然后才会学习礼仪,产生气节和荣辱观。对于封建王朝而言,粮食富足与否直接关系到其统治的安稳与否,因为只有百姓吃得饱饭,他们才不会去反对当朝对于天下的统治,也才能服从当朝对他们的管理,而只要百姓不反,当朝对于天下的统治就可以江山永固。

如此,正因粮食对于统治者稳固天下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于粮食的存储,而为了存储这些粮食,历代王朝在全国各地都修建了数量众多的可以储存大量粮食的粮仓。

如隋代,《隋书·食货志》载:

“隋氏西京太仓,东京含嘉仓,华州永丰仓,陕州太原仓,储米粟多达千万石,少者不减数百万石。天下义仓又皆充满”

,杨坚建立隋朝后,在全国各地就修建了数量众多的粮仓,著名的有太仓、含嘉仓、永丰仓、太原仓、兴洛仓、回洛仓、常平仓、黎阳仓、广通仓等,这些粮仓存储的粮食多者达千万石,少者也有百万石以上。

可以说,历代王朝对于粮仓的修建都是十分重视的,为了稳固自己去天下的统治,历代统治者都将粮仓的修建视为国家的头等大事,是不遗余力的在全国进行着可以存储着数十万石以上粮食的大粮仓的修建工程。

而对于粮仓的修建,唐朝统治者亦也十分重视,《旧唐书·食货志》就曾说:

“大抵有唐之御天下也,有两税焉,有盐铁焉,有漕运焉,有仓廪焉,有杂税焉”

,唐时,粮仓就与漕运、税制并列为唐朝统治者统御天下的三大措施,是重中之重的事情。众所周知,唐时,因唐代继承隋代的经济基础,再加上初唐诸帝皆是英明之主,因此唐朝经济发展十分迅速,社会更是繁荣无比,所以唐代的粮仓建设是被弄得红红火火的。此时,唐代粮仓发展是十分完善,见于史书的粮仓就有

常平仓、正仓、太仓、转运仓、军仓、义仓

等多种类型。

这些不同类型的粮仓各有各的用处,如常平仓是为调节粮价,储粮备荒以供应官需民食而设置的粮仓,再如太仓是专门设置在京师的储存粮食的大仓,专供京师周边城市调用。

当然,以上这些类型的粮仓都不是今天要着重介绍的,我今天要着重介绍的是唐朝出现的最晚的一种粮仓,即

义仓

所谓“义仓”就是唐廷专门为应对灾荒年而设置的一种粮仓。义仓非唐代首创,早在隋代就出现了。《隋书·长孙平传》载:“

(长孙平)奏令民间每秋家出粟麦一石以下,贫富差等,储之里巷,以备凶年,名曰义仓

”,开皇五年(585年),时天下水灾、旱灾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饥荒问题开始大面积出现,百姓是食不果腹,因此初上任的度支尚书(即户部尚书)长孙平见于此,就向隋文帝建议每年全国粮食丰收时,向每户征收粟麦一石以下,而征收的具体数量以贫富为准,

上户不过1石,中户不过7斗,下户不过4斗

,之后征收的粟麦全部存入义仓中,借此来应对将来可能会出现的灾荒年。

开皇十六年(596),隋文帝正式采纳长孙平所奏请的在各州县建立义仓的建议,下诏“社仓并于当县安置”,在全国各州县置义仓。

“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即委社司,执帐检校,每年收积,勿使损败。若时或不熟,当社有饥馑者,即以此谷赈给”

,隋代的义仓置于乡社,由社司(主管社仓储粮的官吏)进行管理,之后一旦遇到灾荒年,粮食出现短缺时,则社司就将义仓的粮食赈给本乡百姓,为民所用,以此来帮助百姓度过灾荒年,从而不至于出现大规模的民变。

唐代建立后,唐廷继承隋朝的义仓制度,将义仓设于州县,并加强对义仓的管理。贞观二年(628年),鉴于此前,唐廷每逢水旱灾害,都需依靠正仓(即常年直接受纳正租的官仓)拨粮赈灾,可正仓的存量毕竟有限,显然不足以满足大批灾民的需求,远远解决不了灾民生存的问题。

因此在这一年,尚书左丞戴胄上《请建义仓疏》,奏请唐太宗效仿隋代,设义仓,让百官、百姓缴纳粮食,以备饥荒。

贞观二年(628年)夏四月,唐太宗同意戴胄所请,“初诏天下州县并置义仓”,正式效仿隋代,在各州县置义仓,以备灾荒、饥馑时赈给所用。

唐代的义仓相对于隋代要更加的完善,更加的制度化。唐时,对于义仓谷,在征收、用途等方面都有着明确且详细的规定。

义仓谷的征收

一、征收的对象。唐代在义仓谷征收的对象上从建立之初就有着明确的规定。《请建义仓疏》载:

“王公已下,爰及众庶,计所垦田稼穑顷亩”

,即贵族(王爵和公爵)之下一切拥有田地的人(包括官僚、地主、农民等)都需缴纳相应数量的义仓谷。同时,除了有田地的人需要缴纳义仓谷外,没有田地的商人也要缴纳义仓谷,《新唐书·食货志》载:

“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为差。下下户及夷獠不取焉”

,对于没有田地的商贾,唐廷则会依据户等对其征收义仓税,依据其贫富,将他们分为九等,分别征收五石至五斗的义仓谷。

二、征收的标准。如前文所说,隋时,其对于义仓谷的征收主要是以

“户等”

为准,开皇十六年(596年),隋文帝下诏:“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即上户的家庭缴纳不过一石的义仓谷,中户的家庭缴纳不过七斗的义仓谷,下户的家庭缴纳不过四斗的义仓谷。

 1/3    1 2 3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