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监察官员”多数时候指的就是清代最高监察机构“都察院”所属的官员,主要包括御史、六科给事中。其中“御史”包括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十五道掌印监察御史(清末增加至二十道)及监察御史等,职掌“监察百官、巡视郡县、纠正刑狱、肃整朝仪”等事务。而“六科给事中”则包括掌印给事中、给事中等,每科给事中各掌吏、户、礼、兵、刑、工等六部稽察事务。
封建时代,统治者若想稳固自己对于天下的统治,对于百官的监察则是尤为重要的。
对于奉行“人治”的封建时代而言,官员廉洁奉公与否,就决定着这个国家能否兴盛,能否存在,百姓能否安居,能否乐业,正所谓“百官清,则政清;百官浊,则政浊”,可以说,在封建时代,官员廉洁问题是尤为重要的。
那怎样才能让官员廉洁呢?显然,让官员主动的廉洁奉公,这肯定是微乎其微的,毕竟中国数千年的封建历史中才出了几个包拯、海瑞这般清廉的大清官呢?因此,要想让官员廉洁奉公,除了逼迫,别无他法。而在封建时代,逼迫官员廉洁的方法,就是监察,让一帮官员去专门负责纠劾百官、巡视郡县,让百官时刻处于被监察的紧迫感中,这样官员才不敢肆无忌惮的去贪污腐败,鱼肉百姓。
同时,正所谓“天高皇帝远”,君主作为最高统治者,他虽是天下的掌控者,但身居庙堂之上的他,毕竟也就是一个人,他显然无法去知晓天下所有事,也无法去解决天下所有事。因此,尤其是地方官员,即使他们犯法,皇帝也是多半是无从知晓的。但是,皇帝又不能不去管,一旦纵容地方官违法乱纪,那最终导致的结果只会是动摇国本,甚至是毁灭整个国家。
那怎样才能让皇帝知道地方官有犯法的事迹呢?显然也就只有监察,只有派遣一些官员去各州县代天巡狩,让他们去代替皇帝查访,及查证地方官的犯罪事实,然后上报皇帝,皇帝才能知道地方官的真实情况,也才能颁下旨意去处罚地方官,去警醒其他地方官员。
总得说,监察制度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尤为重要的事情,监察能否顺利的实施,它是事关国家的兴盛与存亡与否的,可以说监察兴,则国家兴;监察衰,则国家衰。而若想要让监察能够顺利且完美的在中央与地方实施下去,它是否能充分的发挥出整纲饬纪、绳愆纠谬、维护皇权、巩固统治的作用,这一切都取决于负责具体实施监察任务的监察官员,也就是清代的“监察官员”们。
简单的说,若监察官员是一群不畏权贵,刚正不阿,并拥有良好的工作能力,则国家就会“庶政清平,群僚警肃”。反之,若监察官员是一群趋炎附势,胆小怕事,且腐朽无能的,则国家就会“百职怠弛,小人横恣”。
因此,作为肩负着“纠劾百官、巡视郡县、纠正刑狱、肃整朝仪、严肃纲纪、遏制贪腐”等重要职责的监察官员,历代统治者对其都是十分重视的 ,皇帝多将他们视为是“柱下一星、列曜太紫、下饬官方、上参国是”,也多将他们视为了解底层官员真实情况,及遏制贪腐,加强中央集权的一条最为重要的通道。
如此,正是基于监察官员对于一个国家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有清一代,清廷是十分重视对于监察官员的选拔,将其视为国之大事,而为了选拔出合格的监察官员,使之监察制度能够在全国得到顺利的实施,清廷对于监察官员的选拔是极为严苛的,比其他官员的选拔条件都要来得高。
首先,我们都知道,清代因其统治者为少数民族,而非汉族,因此官员分满汉,六部有满汉尚书,内阁有满汉大学士,总之是多数衙门的官员都有满汉之分,监察官员亦是如此。而因清代是由满族统治的,所以对于满族官员的选拔,无论是尚书、侍郎,还是监察官员,相对于汉族官员,都是十分宽松的。
对于满族监察官员,在清代多数时候都是没有任何要求的,只要有人举荐,他就能做监察官员。到同治二年,同治虽颁下谕旨,定:“著即由各衙门堂官认真考试,择其通晓清汉文字品行端谨者,出具切实考语保送候简”,就是日后满人被举荐为监察官员的,不能再无条件的就录用,而需要通晓满文、汉文,方有机会担任。但是,同治之后,满洲监察官员的选拔虽有条件限制,可也仅仅只是要求通晓清汉文字,其他是别无所求。
因此,因满洲监察官员的选拔实在是太宽松,几乎就是没有任何限制,所以这里就不对满洲监察官员的选拔作出特别介绍,以下仅介绍对于汉族监察官员的选拔。
首先,清代规定汉族官员要想担任监察官员的,必须是“正途”出身,因康熙十九年(1680)定,汉官非正途出身者不准考选科道,即使是有人举荐,亦不能参加御史、六道给事中等监察官员的考核(雍正年间,因雍正急于整治吏治,因此曾在雍正五年(1727)至雍正十三年(1735)这段时间内对于监察官员采取不论出身的作法,“科道缺出,在京则令各部院堂官于各属司官内,不论科甲贡监择其勤敏练达立心正直者保送”,此时不论正途,还是偏途出身,只要有能力一概可做监察官员。不过到雍正十三年,因群臣的反对实在是过于强烈,因此即废除,重新规定只有正途出身的官员才能担任监察官员)。而所谓“正途”,据《大清会典》所载,进士、举人、贡生、荫生、监生等,均属正途之列。
当然,事实上,清代虽将举人、贡生、荫生、监生等均列入正途,可在实际的监察官员的选拔当中,多数时候却是不会将他们考虑在内的。首先,在嘉庆之前,贡生、荫生、监生多数是没有资格担任监察官员的,顺治十一年,顺治就定:“汉官由贡生出身者,不准考选”。而到嘉庆十一年之后,荫生才被允许参加监察官员的选拔当中:“荫生应否准令考选御史,例无明文。请旨,于考选御史条内增入荫生一条,准其一体考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