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合法生产心中记,社会责任肩上担

2020-07-29 06:13:10 作者: 【以案释法】

近日,由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环境污染案被宣判,被告人王某、陈某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被告王某以每月5000元的租金租用某镇粮站后的一块空地,建立一个利用废电池的废料铅泥提炼铅块的工厂,并聘用被告人陈某负责财务管理以及购进铅泥原料、售出铅块成品等事宜。由于该厂达不到环评标准,治理费用较高,因此王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执照的情况下,偷偷进行生产。2017年11月份,武穴市某单位将该厂查处,并将锅炉等生产设备拆除。2019年年初,被告人王某又对该厂进行修建,仍安排陈某负责购买和销售工作。2019年3月,工厂开始生产,同月,王某安排陈某将生产好的铅块拉到安徽去卖,铅块共计16.48吨,每吨15000元,非法获利24万余元。

2019年3月11日,该厂被相关单位联合查处,工作人员对现场的铅泥、厂周围的地标水、土壤进行抽样,经检测均超过标准极限值。

2019年5月11日,被告王某被抓获到案,同年10月16日,被告陈某自首。

被告人王某、陈某在未办理相关执照没有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私自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陈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采纳了武穴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检察官说法

被告人王某和陈某,在相关单位已经发出警告制止生产之后,仍然缺乏环境诚信意识,无视法律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持续破坏环境、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此类违法行为必须严惩不贷。运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通过该案例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震慑作用,强化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的冲击力,让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心中有律、心存敬畏,切实筑牢合法合规生产、环保的诚信堤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