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9日上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兴勇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等八个罪名, 判处被告人李兴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骨干成员吴桂连、闫保林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20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案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桂林市首例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主犯被判处死刑的涉黑案件。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潘凌宇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以来,以李兴勇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灵川县定江镇等地通过组织成员实施或与组织外成员共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强迫卖淫、强迫交易、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插手个人纠纷、充当“地下出警队”,打击竞争对手, 在桂林市火车南站至原汽车总站一带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争夺地盘,致使其他旅游从业人员被迫退出该区域的经营活动,长期垄断旅游市场。长期经营黄、赌等非法行业,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通过强迫卖淫获利 500余万元,强迫交易获利近 200万元。
李兴勇组织长期控制并强迫多名妇女卖淫,能够核实的被害人16人,其中11人为未成年人(含2名幼女),因长期卖淫(最长的达10年)、被限制人身自由,被殴打、恐吓,导致1人出现应激性精神障碍、2人怀孕流产、多人感染性病,甚至有被害人自残或以死相抗,严重摧残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该组织为逃避打击、寻求保护,通过社会人员向当地派出所主要领导交保护费,致使被害妇女不敢举报,卖淫店被查处后仍被非法控制。
李兴勇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及旅游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兴勇组织、领导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强迫卖淫、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吴桂连、闫保林等10人为积极参加者,其中6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周世春、刘涛等7人为其他参加者,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徐明亮等6人不属于该组织成员,根据所实施的犯罪依法定罪量刑。
遂根据李兴勇等18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作用、所犯罪行和另6人所犯罪行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桂林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