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2020-07-30 05:17:04 作者: 工伤认定行政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可能存在滞后性。可能当场没有出现暴力侵害,但在一段时间后出现暴力侵害,甚至由第三人加害。此种情况下,即使不在工作时间或不在工作场所,如果伤害确因履行工作职责引起,也能认定为工作原因,则认定为工伤更符合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

4.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的审查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工作所必需的准备或收尾工作,以及为保障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所必需的活动。

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患职业病”的认定,一般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结论为准。鉴定结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重新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鉴定结论先行认定职工的职业病为工伤。

(四)视同工伤情形的审查要点

在司法审查中,应当准确查明案件涉及的有关事实,并依据有关立法精神和裁量基准,对是否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作出判断。

1.在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导致死亡的审查

突发疾病认定为工伤需满足相应条件:

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二是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满足上述条件,即使疾病发生是由于个人身体原因而不是工作原因,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上述“48小时”应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当场死亡,认定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通常争议不大。如果不是当场死亡,则需要提供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等作为证明,进而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差途中以及从事准备性、收尾性工作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要件。

如案例三中,毕某受公司委派出差,出差期间居住在公司为其安排的酒店客房内,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有一定连续性,工作地点有一定延展性。毕某在出差期间死亡,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区人社局认定毕某死亡视同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公司提出的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