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两起“天降菜刀”案的查处论是否增设“高空抛掷物品”罪

2020-07-30 18:23:21 作者: 由两起“天降

四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是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六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应当说,上述司法解释较好地解决了对于有关“高空抛掷物品”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体现了我国刑法有关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并与罪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是一脉相承的,故完全没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已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再增设一个“高空抛掷物品罪”。

笔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自1997年刑法“大修”以来至2017年刑法修正案(十)颁布,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总数已由412个增加到469个。在各类有关刑法修改与完善的研讨会上,在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中,人们总能看到不少热衷于“入刑”的立法建议——继“醉驾入刑”后,接二连三就有“毒驾入刑”“精神病驾入刑”“票贩子入刑”之类的呼声(无锡桥梁垮塌事件后已有“超载入刑”的呼声),仿佛刑罚成了国家治理社会的唯一手段,从而淡化了本属于行政的基本职能(如对酒后驾驶、拖欠工资、药品质量、职业打假索赔等)的正常行使——毫无疑问,这种现象,在立法工作中是值得深思的。

(作者单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十编辑部)

原文标题:罗书平:由两起“天降菜刀”案的查处论是否增设“高空抛掷物品”罪——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