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2020年7月13日下午2点20分,象山公交西站内,一名抽着香烟的中年男子上了205路公交车。公交车是从丹城开往定塘的。驾驶员胡良明发现抽烟的乘客后,提醒乘客车内禁止吸烟,谁料被气恼的男子卡住脖子……千钧一发之际,一位刚高考完的男生李伟伟上前紧紧抱住打人男子,救下了胡良明,而李伟伟的腹部,腿部多处被擦伤。后经当地派出所了解,该名乘客有精神方面的疾患。得知这个情况,李伟伟的家人也是后怕不已。当问李伟伟是否感到后怕或者后悔时,李伟伟憨憨地说:“当时救公交司机是出自本能,也没想那么多。即便知道那位打人乘客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我也会出手相救的,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透过这起事件,除了对涉案中年男子的愤慨外,笔者看到的更多的是感动,一位高三毕业生,应该是十八的年华吧,能做出如此感人的举动,留给我们的除了了思考外,社会是不是应该做点什么,大力宣扬李伟伟的英勇事迹,这代人是祖国的未来,他们肩负着使命。如果能唤起这代人的社会责任感,祖国的未来大有希望,相比那些富二代,个别人极度自私的狭隘、变态心理,李伟伟的事迹应该大力宣扬。以下笔者结合事件经过,根据刑法相关原理,展开讨论。中年男的行为定性
从事件经过中,可以看出,当时公交车停靠在公交站内,车辆处于停止,乘客上下车的状态,这一情节至关重要。中年男对于停靠在公交站内的司机实施殴打的行为,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或故意伤害罪,但绝对不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与以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对法益造成的实害或危险相当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或重大财产安全。
本罪绝对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的兜底条款,要求与本章所涉罪名,如放火罪等,对法益的损害程度具有相当性,否则,难以评价为本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具体危险犯,即是否有法益有现实紧迫的危险,要结合案发当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本案,公交车停靠在公交站内,车辆不是处于行驶状态,此时,中年男对公交司机实施的殴打行为,只能侵犯司机的生命健康法益,不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得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而导致的不特定多数人生命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具体危险。
因此,本案中,中年男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何评价中年男的行为呢?报道给出的案情相对简单,可以明确一点的是中年男先击打司机,又卡住司机的脖子,如果将中年男的行为评价为伤害行为,本案中,没有造成司机轻伤及以上结果,因此,中年男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将中年男的行为评价为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可行呢?我们注意到,警方最终确认,中年男有精神疾病,如果中年男患有精神分裂症或狂躁类疾病,这类人往往具有极强的暴力倾向,实践中发生的精神病人群死伤事件,大都是由这类疾病的精神病人所为。假如,当时没有李伟伟及时站出来相救,司机处于驾驶位,反击能力有限,在中年男卡住司机脖子的情况下,极易导致司机的窒息死亡。因此,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中年男可能涉嫌故意杀人(未遂)。那么,能不能让中年男负刑事责任呢?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规定
《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以明确:一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二是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三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四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中年男的精神状态尚有待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如果经鉴定,中年男行为时无控制或辨认能力,则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年男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任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以专章规定了强制医疗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是对于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犯罪人”,由政府负担治疗及生活费用,将“犯罪人”约束于法定医疗场合,进行治疗、康复、管理、约束的保安处分行为,强制医疗不是刑罚,但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由公安机关执行,经过治疗及康复后,经法定机构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使之回归家庭回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