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
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而现实生活中
有的人却捡了手机不交公
还把里面的钱给偷了
近日,沙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刑罚。
案情介绍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的母亲陈某在沙县某小区内捡到被害人张某丢失的vivo牌手机,并将该手机带回家给被告人李某。
张某丢失的手机
拿到手机后,李某发现该手机微信内有余额5000余元,便心声歹意,随机输了一组密码,无独有偶,支付密码竟被解开了, “这人真有钱,这么久都不过来找,肯定不要了。”李某对其母亲陈某说,于是欲将该钱款占为己有。
但李某害怕直接转账会被公安机关发现,便联系童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将该微信账户内的余额盗走,并允诺事成之后给童某某300元。 童某某遂联系借用他人微信账号,将该微信号的收款码发给李某。
童某某与李某的聊天记录
为了盗取更多钱,李某还使用被害人张某绑定在手机上的福建农商银行卡,给张某的微信充值1250元。之后,李某通过扫描童某某提供的收款码,将该微信账户内的余额共计6664元转走。
童某某收到李某的转款后,谎称提现的银行卡被冻结,暂无法将款项转给李某,恶意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2019年12月8日晚,李某主动到沙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9日,同案人童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6664元。公安机关将上述款项及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张某。
案件审理
不义之财不可取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6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同案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被告人李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沙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文稿来源:沙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