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晚停电,原来是他们干的!

2020-07-21 04:22:20 作者: 那晚停电,原

2020年6月28日,高新公安分局破获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当场抓获三名犯罪嫌疑人,这三人竟是一家三口。

2020年6月下旬,高新分局金鼎派出所接供电部门报案称:6月19日晚,供电部门架设在金峰中路附近已通电的电缆线被盗剪,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五千元人民币。

民警勘查现场后判断,被盗电缆线重量大,嫌疑人应该要使用交通工具作案。经过调查走访,民警发现一辆深色面包车在现场附近逗留过,车上的两男一女有重大作案嫌疑。

被盗剪的电缆及犯罪嫌疑人

6月28日凌晨,办案民警在智慧新警务的助力下,来到香洲区金鸡路附近的工地搜寻那台深色的可疑车辆。民警很快发现了目标车辆,同时发现两名男子正将一些电缆线搬上车。民警立即将两名男子刘某(46岁),刘某勇(19岁)控制,现场望风的一名女子谭某艳也被民警抓获。民警在现场查获刚被他们盗剪的电缆线等物证。

经核查,被民警控制的三人是居然是一家人,刘某和谭某艳是夫妻,刘某勇是他们的儿子。刘某以前从事过电力工作,对电力设施很熟悉,懂得如何盗窃通电电缆线。6月19日一家三口在金峰中路将正在使用中的70米长电缆线剪断盗走;6月28日凌晨再次作案时被民警抓获。

目前,三名嫌疑人已被高新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普法时间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项规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如果盗窃库存的或者废置的线路上的电线的,则应定为盗窃罪。